保险资管产品新规5月施行:不得直投银行信贷资产

2020年03月26日14:36  来源:新华网

银保监会出台保险资管产品管理暂行办法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记者李延霞)记者25日从中国银保监会获悉,为规范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发展,统一保险资管产品监管标准,银保监会出台管理办法,对保险资管产品的发行机制、投资范围、风险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

《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保险资管产品定位为私募产品,面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产品形式包括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等。

投资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证券化产品、公募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办法同时要求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严格遵守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规定。

风险管理方面,办法严格规范产品运作,在打破刚性兑付、消除多层嵌套、去通道、禁止资金池业务、限制期限错配等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办法同时要求保险资管机构按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加强关联交易管理,细化信息披露安排。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保险资管产品投资运作总体审慎稳健,但各类保险资管产品缺少统一的制度安排,与其他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监管规则和标准也存在差异。办法的制定是在统一保险资管产品规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弥补监管空白,促进保险资管产品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该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在办法的基础上,分别制定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和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的配套细则,提高监管政策的针对性。

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我国保险资管产品余额2.76万亿元,其中债权投资计划1.27万亿元、股权投资计划0.12万亿元、组合类保险资管产品1.37万亿元。

保险资管产品新规5月施行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3月25日,据银保监会公告,《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管理暂行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暂行办法规定,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产品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法人单位;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及其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银保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暂行办法规定,保险资管产品按照投资性质的不同,分为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和混合类产品。固定收益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权益类产品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80%,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的比例不低于80%,混合类产品投资于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且任一资产的投资比例未达到前三类产品标准。

保险资管产品可投资于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政府机构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存款、大额存单、同业存单、公司信用类债券,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证券交易所市场等经国务院同意设立的交易市场发行的证券化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其他债权类资产、权益类资产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资产。或者保险资金投资的保险资管产品,其投资范围应当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的有关监管规定。

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投资于商业银行信贷资产,依据金融管理部门颁布规则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除外。保险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进行债权或者股权投资的行业和领域。

银保监会方面表示, 新办法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确保平稳过渡。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记者 蔺丽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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