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济宁中院12条硬核措施依法防控疫情 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2020年03月17日21:4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省市委决策部署,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防范社会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支持复工复产,提振营商环境,依法调节因疫情受到影响的经济社会关系,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十二条工作措施。

一、开辟涉疫情诉讼绿色通道。积极创新便民举措,依托移动微法院等信息平台,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立案、开庭、缴费、送达、信访,就近跨域立案,跨区域远程办理诉讼事项,最大限度方便当事人和律师参与诉讼。对于因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延期审理等规定,依法保障当事人在疫情防控期间的诉讼权利。开通专门“绿色通道”,对妨害预防、控制疫情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和涉及疫情防控的相关案件,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快审快结,及时上报,彰显司法服务大局的职能作用。

二、依法严惩妨碍疫情防控的刑事犯罪。认真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精神,严格执行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敦促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高危重点人员如实登记申报的通告》和市委政法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以及其他相关犯罪,坚持全面查明案件事实,准确定罪量刑,正确适用法律,依法体现从严的政策要求,维护正常社会秩序。加强审判保障和监督指导,明确专人负责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的审判和监督指导,建立案件报备、要情专报等上下联动工作机制,落实信息通报、线索移送和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工作机制,多方联动确保案件公正审判。

三、遵守契约自愿原则鼓励合同按约履行。坚持实质公平、诚实信用、有利于疫情防控大局的原则,合理运用利益衡量方法妥善化解因疫情引发的民商事纠纷,有效发挥司法规范社会秩序、引领社会价值的作用。以促成诚信交易、稳定经济秩序为目标,稳妥办理因疫情原因引发的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建设工程等各类合同纠纷,鼓励合同按约履行,以合同关系稳定促进经济关系稳定。对于因疫情影响不能按约履行的,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促进履行合同义务。

四、依法保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延迟复工、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期间涉劳动者工资报酬纠纷。对企业受疫情影响无法及时开工、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等情形,充分考量疫情影响程度,公平合理平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间的权利义务。加大调解力度,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五、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全市法院优化营商环境诉讼服务深入开展,围绕“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中小投资者保护”等重点任务,完善网上立案无纸化、企业送达地址承诺、法治化营商环境司法评估工作,服务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加强《外商投资法》司法适用,公正高效便捷解决民商事纠纷,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推动建设诚实信用社会体系,切实发挥法治安商稳商作用。

六、加大涉诉危困企业救助力度。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依法缓、减、免交诉讼费用,助力危困企业摆脱困境。受疫情影响较大涉诉危困企业申请诉讼保全的,依法采取灵活的诉讼保全担保方式,支持企业维护和实现合法权益。对受疫情影响特别严重、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积极引导当事人破产重整、和解。

七、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对生产销售伪劣防护物品的,依法适用《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判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欺诈情形的,依法判令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惩罚性赔偿。构成犯罪的加大对犯罪人违法所得的追缴和罚金、没收财产刑罚的适用力度,惩罚相关职业犯罪,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八、全力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防控工作。加强涉疫情防控行政案件审理,对政府出台的疫情防控政策规定、支持服务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举措,以及针对隐瞒病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采取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措施,依法予以支持,保障防控工作依法开展。支持行政机关对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破坏市场秩序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行为,保障市场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依法办理涉疫情工伤认定案件,为医护及相关人员权益保护提供支持。

九、健全涉疫情纠纷诉源治理机制。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的对接机制,发挥先行调解、委托调解、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的作用,共同预防化解涉疫情各类纠纷,引导当事人协商解决、互谅互让。对进入审理程序的案件,落实“能调则调、当判则判”,加强调解,促进当事人以非对抗方式解纷,依法判决,明确依法治理规则。

十、善意文明审慎适用强制措施。对涉及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纠纷,慎重采取强制措施,依法保障企业对防疫物资产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等经营活动,确保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求。坚持助企业、护民生、促发展的原则,区分受疫情影响的具体情况,依法采取适度灵活执行措施。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被执行企业,对企业生产设备、成品、半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或变通保全方式,维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力争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自动履行,减少对困难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

十一、延伸职能扩宽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结合当前正在进行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从法律防控和司法应对的角度开展司法调研,认真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预判可能出现的案件,做好应对工作,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完善相关疫情防控措施,服务和保障疫情应对期间社会稳定稳步推进。

十二、加强法治宣传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充分运用法院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广泛宣传传染病防治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选取典型案例,强化以案释法,加强警示教育,引导广大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支持、配合和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为疫情防控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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