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哄抬价格”认定标准来了! 疫情期间商品购销差价超35%最高罚300万

2020年01月30日19:10  来源:齐鲁网  作者:刘少君 贾方政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切实加强全省疫情防控期间市场价格监管工作,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日前,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山东省医疗保障局联合下发《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疫情解除前,对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口罩、消毒水、药品等防疫用品,以及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肉、蛋、菜、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价格实行涨价幅度控制,上述商品购销差价超过35%的,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哄抬价格行为依法查处。

哄抬价格违法行为认定,为何将商品的购销差价幅度控制在35%?今天,山东省发改委价格管理处四级调研员史华南向记者进行了解读。“主要考虑了经营者的合理成本和合理利润,最终确定了35%的上限。如果一个商品,进价是10块钱,那么它的最高销售价格就是13块5毛钱。我们希望用明确的价格导向,防止一些不法商贩哄抬价格。“

受疫情影响,个别地区出现居民抢购商品的情况,造成部分商品的价格出现上涨。针对这个情况,山东各级政府一方面投放储备肉、储备菜进行平抑价格,另一方面通过加强监管打击哄抬价格的行为。在此基础上,为便于监督,市场监管部门从快、从严、从重查处价格违法案件,省发改委会同市场监管局、省医保局出台哄抬价格认定办法。在此期间,凡是商品价格购销差价超过35%,就作为哄抬价格行为,进行查处。截至目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已派出执法人员1.6万人次,检查单位1.9万家。

“疫情期间,如果有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广大居民可以拨打12345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和反映,由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从严查处。”史华南表示,根据价格法对于哄抬物价的经营者,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处以最高300万的处罚。疫情解除后,通知将自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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