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有了保障套餐

2019年12月25日14:06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苏茜茜

近日,济宁市转发省民政厅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着力解决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面临的突出困难和问题,改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的生存、发展条件,提升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水平。该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定义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本地户籍,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情形之一的儿童。

认定标准

《实施意见》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父母存在的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死亡或失踪等情形进行了标准界定。其中,重残指一级二级残疾或三级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以残疾人证为准;重病参照各地重特大疾病救助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或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指期限在6个月以上,依据人民法院、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认定;失联指失去联系且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6个月以上,自公安部门受理报案之日起计算;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以人民法院作出的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判决书为准。

认定流程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的具体程序包括申请、查验、确认及终止,并将查验、确认的时限分别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10个工作日、5个工作日。

申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向儿童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填写《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申请表》(见附件)。情况特殊的,可由儿童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查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查验,查验一般采取部门信息比对的方式进行,因档案管理、数据缺失等原因不能通过部门信息比对核实的,可以请申请人协助提供必要补充材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查验结论。符合条件的,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报县级民政部门。有异议的,再次进行核实。为保护儿童隐私,不设置公示环节。 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在自收到申报材料及查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符合条件的,从确认的次月起纳入保障范围,同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终止:规定保障情形发生变化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人或受委托的亲属、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出现规定情形的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儿童本人死亡或失踪的;儿童被依法收养的;失联、失踪父母出现的;父母服刑、戒毒期满或依法恢复人身自由的;.父母重新具备抚养能力的;出现其他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的。

保障重点

强化基本生活保障,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与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相衔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需要动态调整。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成年后仍在全日制学校就读的,继续享受基本生活费等相应福利待遇。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金或者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且未达到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的实行补差发放,其他的按照补贴标准全额发放。已全额领取补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的,基本生活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供养待遇之后根据人均救助水平重新计算,补差发放。已全额领取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补贴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在医疗康复、教育资助、监护责任、关爱服务、就业住房等方面,执行民政部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6〕36号文件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加强部门联动,统筹各方资源,切实提升保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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