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扬宪法精神 建设法治济宁

2019年12月06日08:3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对新形势下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保证宪法实施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神圣职责和光荣使命。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应牢记职责使命,坚守“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坚定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依法推进法治济宁建设,确保我市各项工作在宪法和法律的轨道上健康运行。

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宪法意识。加强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是实施宪法的重要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必须把宣传宪法和树立宪法权威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事项抓紧抓好。”要结合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和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在全社会广泛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把学习宪法作为全民普法第一课,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宪法意识,使全体人民成为宪法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把学习宪法作为各级党员干部的基本功和必修课,纳入普法教育和党员干部学习教育体系,推动领导干部加强宪法学习,增强宪法意识,带头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要强化宪法宣誓制度。宪法宣誓是重要的宪法性制度设计,是树立宪法权威、强化公职人员宪法意识的开创性举措。要严肃认真地落实宪法宣誓制度,按照制度安排让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前进行庄重、严肃的宣誓,更好地体现宪法尊严,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和严肃性,真正做到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要切实做好宪法普法工作,解读好宪法精神,阐释好宪法内容,把抽象的宪法条文变成人民群众政治社会生活的具体内容,全面推动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推动宪法精神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军营、进网络,让宪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牢记为民宗旨,维护人民利益。习近平指出:“保证宪法实施,就是保证人民根本利益的实现。”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只有保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宪法才能深入人心,宪法实施才能真正成为全体人民的自觉行动。十九届四中全会要求,“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健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机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一切违反宪法法律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权力机关,作为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代言人,应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难点问题,依法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做人民利益实现的维护者捍卫者,使人大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

严格依法立法,确保法制统一。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坚持立法先行,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推进科学民主立法,以良法保善治。要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以宪法为总依据,坚持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及时跟进市委改革部署,加强重要领域立法,完善与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立法能力建设,拓宽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改进完善法规的起草、论证、审议等程序,广泛发扬民主、凝聚立法共识,做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确保宪法法律确定的原则和制度在我市得到全面落实,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要推动备案审查工作深入开展。备案审查制度是保障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宪法性制度。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健全保证宪法实施的体制机制,依法依规将各类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和智能辅助审查等审查方式,用好自行纠正等法定纠错手段,探索通报、函询、约谈等多种纠错形式,增强备案审查刚性,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加强执法检查,推动宪法法律实施。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是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基本途径,执法检查是“法律巡视”,既具有监督保障宪法和法律正确实施、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司法的功能,又具有法制宣传教育、健全法制建设、促进执法水平、提高执法实效的功能。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积极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完善执法检查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紧扣法律规定,坚持问题导向,重点围绕事关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和民生热点事项的法律,以及我市制定的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绿化条例、养犬管理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古树名木保护条例、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贯彻执行,

深入查找法律实施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敢于动真碰硬,增强监督实效,督促整改纠正违法行为,把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发挥出来,保证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依法正确行使,推动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维护宪法法律威严。

“徒法不足以自行”。宪法的遵守和执行需要完善的制度体系支撑。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将始终遵循宪法至上原则,坚持“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法治原则,积极完善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用科学有效、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保证宪法在我市的遵守和执行,更好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为加快济宁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来源:济宁市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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