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拟规定,涉及这73条河流的水工程,须省水利厅签署同意书

2019年12月03日14:50  来源:​大众日报

近日,山东省水利厅印发通知,发布《山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同时发布《山东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范围表》(附后)。根据《山东省水利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以下简称河道)上新建、扩建以及改建并调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水工程,是指水库、拦河闸坝、引(调、提)水工程、堤防、水电站(含航运水电枢纽工程)等在江河、湖泊上开发、利用、控制、调配、保护水资源的各类工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水工程未取得具有审查签署权限的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内容,包括对水工程建设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审查并签署的意见。

除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审查的河段外,在跨设区的市河道市界上、下游各5公里之内的河段和市际边界河段上建设水工程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具体权限和范围按《山东省水利厅负责审查签署水工程规划同意书的河流名录范围表》执行。除此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审批权限和范围。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水工程的(预)可行性研究(无可研阶段时为初步设计)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备案材料)未获得审批(核准、备案)需要重新编制的,或水工程的建设规模、标准、地点、功能性质等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申请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签署后三年内工程未开工建设,或水工程不能取得审批(核准、备案)的,该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自行失效。

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2月1日前,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签署情况。

建设单位未取得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擅自建设水工程,或者违反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建设水工程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该细则施行后,2013年印发的《山东省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有关事项的通知》(鲁水发规字〔2013〕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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