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济宁|我的案卷到底去哪儿了?

2019年10月31日18:32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苗群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苗群)公安机关的卷宗包含着刑事案件第一手的证据资料,包括物证、书证、讯问笔录等案件的最关键的证据。司法部门在认定案件事实时所依据的定案证据基本都包含其中。一旦卷宗丢失,后果可想而知。前不久,问政记者就接到反映:一个十九年前的陈年积案,十九年后,受害人却发现卷宗不翼而飞了,想要重新立案调查,重重困难。

徐宾,今年45岁,家住经开区马集镇上店子村,十九年前因为一桩债务纠纷引发冲突导致右眼失明,但是十九年过去了犯罪嫌疑人依然逍遥法外。

前段时间,徐宾得知齐某某早在去年就已经回到家中,他第一时间赶到嘉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反映情况。没想到,结果让他大吃一惊!因为嘉祥县刑警队的工作人员告诉他,过去的案卷找不到了,可当徐宾再去查询当年的伤情鉴定时,他才知道,鉴定是做了,但并没有出具鉴定报告。

那么,案卷到底去哪了呢?为了了解情况,徐宾辗转联系上了当年刑警大队的负责人,嘉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负责人表示,案卷的丢失是因为刑警队搬家所致,而且丢的卷、毁坏的材料也不少。

如今想要重新启动调查,必先要给徐宾重新做法医鉴定。按照规定,做法医鉴定必须要有公安部门出具的委托书。然而,新的问题又来了,嘉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让其到马集镇派出所开具委托书,而马集镇现在已经划到了济宁经开区,对方表示无法开具。就这样,徐宾在嘉祥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和马集镇派出所之间来回跑了几趟,委托书的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他到济宁市公安局进行了求助,可委托书还是没人给开。

对于徐宾的遭遇,律师表示,根据1996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发生人身伤害案件,受害人报案后,刑警部门应及时委托技术部门进行法医鉴定,并由财政承担鉴定费。同时,刑警部门应当督促并要求技术部门限期作出鉴定结论,技术部门作出鉴定结论后,刑警部门应当将鉴定结论及时、主动告知受害人,并询问受害人是否有异议。

此外,律师还表示,本案受害人单目失明,明显构成重伤,属于公诉案件,不适用“民不告官不究”的规定。因此,在进行法医鉴定的同时,刑警部门应当主动、及时、迅速展开侦查,调查案件事实,包括主动调查证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并制作笔录。笔录是刑事卷宗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根据档案法,档案应得到妥善保管,如故意毁损或不慎丢失,应给予行政处分。如因卷宗毁损、丢失导致证据灭失,进而影响破案的,属于造成严重后果,则有关人员涉嫌渎职犯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样一起伤害案件,经历了十九年的时间,没有得到公正处理,充分表明了我们基层公安机关一些办案民警宗旨意识淡薄,对于案卷保管制度不严,特别是个别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够的问题。”嘉祥县公安部门的负责人现场承诺,将尽快把嫌疑人抓获归案,给受害人还一个公平和正义。下一步要认真反思这个案子,对反映出民警在办案过程中的不负责任,不作为,甚至是失职渎职的问题,我们将严肃进行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济宁市公安局党委副书记、政委马世耀表示,节目结束后,市局会同嘉祥县局立即对这个案子进行侦查,该立案的立案,该侦查的侦查,该取证的取证,该鉴定的鉴定,该抓人的抓人,在这个问题上绝不含糊。并且启动问责机制,对在这个案件当中涉及的失职渎职甚至玩忽职守的有关人员,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之上,依法依纪依规进行严肃处理。接下来市局要加大对队伍的管理力度,进一步把公安部门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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