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费、业委会、停车位…小区物业问题,济宁市正在征求意见!

2019年10月24日17:51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刘菲

《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济宁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济宁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9年11月1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

一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djnwjjgk@126.com;

二是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管理科,并在信封上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次征求意见稿相比于先前实行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有了许多改进。本细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济宁市物价局、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济价格字〔2014〕74号)同时废止。

探索建立委托代理人制度

在征求意见稿第六条中,明确尊重业主对物业共有部位共同管理的权利,鼓励、支持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服务企业,鼓励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

同时探索建立委托代理人制度,利用公共部位收益聘请律师等作为业主委托代理人,帮助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意愿、通过合法途径,监督管理物业服务企业严格履行物业服务承诺。

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

减收物业公共服务费

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应当减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双方确认(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量为衡量标准),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合同约定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60%交纳。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本级办理空置的程序和具体减收比例。

其他物业交付后空置六个月以上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协商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可收取宠物管理费用

本次征求意见稿在社区养犬问题上做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物业管理公共区域内犬只等宠物管理成本,向饲养犬只等的业主收取宠物管理费用,并以物业服务合同方式约定。

突出业主的自治管理

成立业主大会

本次征求意见稿强调成立业主大会,突出业主的自治管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在物业公共服务费、机动车停放费、临时停车位免费停车时间及收费标准等方面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决定,业主大会还可以决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使用方式和用途。

机动车车位空置超一个月

停放费减免

一般来说,使用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库(场)内的车位,或者长期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停放机动车,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应服务的,车位使用人应当正常交纳停车服务费。

而针对车位未停放机动车的,本次征求意见稿对此做了新的规定。属于地面停车位(不含立体停车位)的,应由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书面申请,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后,连续空置一个月以上的,按月免收停车服务费;属于地下或地上立体停车位的,连续空置一个月以上的,停车服务费按每月不高于实际执行标准的60%交纳。未停放机动车认定方式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约定,不足一个月的,不予免收。

公共资金管理费

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

征求意见稿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收入以及车位场地使用费等收益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由业主大会决定其使用方式和用途;未作决定的,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作为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活动经费或者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收益资金可以优先用于折抵物业公共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前款规定的收益资金的,除扣除相应的管理费和税费外,不得挪作他用。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保管业主共有收益资金的管理费扣除比例,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期间,由“双过半”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协商确定前暂按收益资金的20%扣除;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及其他物业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县(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确定本级管理费的扣除比例。

新旧小区增加管理设备

明确费用承担

新细则规定,新建房屋交付使用时,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不得在房价外加收任何价款。物业交付使用后,物业管理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共用设施设备的,建设及运行费用的承担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约定执行。物业企业应为每户业主免费配置至少4张IC卡征求意见稿第三十五条规定,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IC卡)管理的,建设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在房价和物业服务费之外向业主另行收取门禁系统建设费用和日常维护费用,并应当为每户业主、物业使用人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出入证(IC卡)。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场实行门禁出入证(IC卡)管理的,应当免费为车辆配置1张出入证(IC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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