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邹城一男子酒后抢夺公交车方向盘获刑三年半

2019年10月23日08:34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邹城一男子酒后骑电动车一路蛇形,因公交车超车与司机发生争执,殴打司机并抢夺公交车方向盘。2019年8月19日,经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告人郭彪(化名)被法院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年过五十的郭彪平时没啥爱好,就喜欢搓个花生米喝上半斤小酒。今年1月29日下午,酒足饭饱的郭彪接到媳妇指令,要他到超市买东西。半斤小酒晕晕乎乎,小风一吹晃晃悠悠,郭彪骑上电动车一路画着波浪线地出发了。

当郭彪骑到李官桥附近时,公交车司机翟某驾驶一辆203路公交车来到他的车后。因为郭彪行驶在机动车道上,左右摇摆速度又慢,一直跟在其身后的翟某决定超车。当公交车从郭彪左侧超车又行驶至其前方时,郭彪感觉公交车是在故意 “别”自己的车。

郭彪怒不可遏,便加快速度,骑着电动车一路风风火火地追赶公交车。当公交车靠站停车时,郭彪一把将电动车停在公交车车头前面,骂骂咧咧地上了车。

“让你别我,让你别我!”郭彪抓着公交车司机翟某的衣领将其拉下公交车,并接连打了翟某几下。郭彪边骂边打,翟某只顾躲闪,怎么劝说都无济于事。这时,同事孙某开着另一辆203路公交车来到现场。

翟某奋力挣脱郭彪,赶忙上了自己的公交车,组织乘客换乘孙某驾驶的公交车。郭彪见翟某和乘客都换了车,也不依不饶地跟着上了车。

“他上车后就站在我旁边,还对着我同事骂骂咧咧的,几次拉扯我同事的衣服,我和乘客都劝他下车,他不听。”公交车司机孙某见多次劝阻郭彪无效,就称要将其带到派出所报案,郭彪无动于衷。

当公交车行驶至前方一处宾馆时,郭彪开始要求司机停车,司机以此处没有站牌不能停车为由拒绝了郭彪。郭彪继续辱骂恐吓司机,司机孙某仍未停车,随后郭彪实施了更加偏激的行为,拽住了司机孙某的胳膊,欲抢夺方向盘。

当时公交车正以每小时40公里的速度行驶在邹鲍路与温馨路交叉处,此处车辆密集,人流众多,由于郭彪的拉拽,公交车方向盘向右偏转,车头也迅速发生偏转,车上乘客惊慌失措,纷纷站了起来,司机孙某立即停车,当即报警。

“如果不是及时回正方向,车辆冲入人群极有可能发生追尾、碰撞、碾压等危险,带来人身和财物损伤”,司机孙某事后仍然心有余悸。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彪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拉拽驾驶人员,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郭彪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以案说法

为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交通安全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今年年初,两高一部(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根据相关法律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安全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同时指出,对正在进行的妨害安全驾驶的违法犯罪行为,乘客等人员有权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行为造成违法犯罪行为人损害,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检察官提醒

生命无小事,安全大于天。无论基于什么原因,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都不能与司机发生争执,更不能实施抢夺方向盘、殴打司机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醒广大乘客,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身陷囹圄;司机遇到突发事件,要沉着冷静、保证乘客安全;呼吁其他乘客及时制止不法行为,共同维护行车安全。若有人罔顾法律规定肆意妄为,那结果也只能是为自己的冲动买单。

(来源:邹城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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