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 今天继续对《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进行解读,今天关注条例第三部分“鼓励与促进”中的相关内容。
市,县(市、区),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太白湖新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工作,营造鼓励和促进文明行为的良好氛围。
新闻媒体和社会媒介应当宣传文明行为促进成就和文明行为典型事例,按照规定刊播公益广告。新闻媒体应当对不文明行为予以批评。
鼓励、支持、引导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等方式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宣传。
鼓励开展赈灾捐赠、扶贫、助残、救孤、济困以及助老、助学、助医等慈善公益活动,为社会弱势群体提供帮助。
鼓励实施与自身能力相符的见义勇为行为。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
鼓励无偿献血和自愿捐献造血干细胞、人体器官(组织)及遗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应当对遗体进行符合伦理原则的医学处理,维护捐献者的尊严。
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学校应当将学生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范畴,逐步完善学生志愿服务档案管理。
鼓励和支持建立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拓宽志愿服务领域,开展多样性志愿服务活动。
鼓励为他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鼓励具备急救技能的公民,对需要急救的人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鼓励在人口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应急小屋等应急设施。(《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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