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减排措施更细化

2019年09月29日16:52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为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机制,提高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能力,降低重污染天气危害程度,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按照京津冀“2+26”通道城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要求,近日,济宁重新修订了《济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其中,对重污染预警期间,污染物的减排比例进行了调整,并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要求和措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细化。

挥发有机物减排比例要求更严格

根据新《预案》,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目标中,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期间,应分别达到全社会排放量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其中,将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由10%、15%和20%调整为10%、20%和30%。同时,新增了扬尘排放量作为PM排放量的一部分单独计算,其减排比例上限将按照PM2.5来源解析结果确定。

而在减排清单方面,新《预案》中明确,济宁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比对当年新建项目、工商注册、排污许可等清单,结合现场梳理排查,摸清行政区域内所有涉气企业和工序。其中,重点行业所有涉气企业应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其他行业视情纳入。对于未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企业,将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减排需要,在橙色及以上预警期间采取统一应急减排措施。此外,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对辖区内所有承担居民供暖的工业企业进行摸底排查,制定企业“以热定产”实施方案。

对重点行业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

记者了解到,纳入应急减排清单的工业企业要制定“一厂一策”实施方案,其中,要求企业在实施方案中载明不同级别预警下的应急减排措施,明确具体停产的生产线、工艺环节和各类减排措施的关键性指标(如天然气用量、用电量等)。

对此,新《预案》中做出了更详细的要求,对于简易工序或重污染预警期间实施全厂、整条生产线停产和轮流停产的工业企业,可只制定“公示牌”;对于生产工序不可中断,通过采取提高治污效率、限制生产负荷等措施减排的重点排污企业,需安装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CEMS),并提供分布式控制系统(DCS)一年以上数据记录,自证达到减排比例要求;而对于采用轮流停产方式达到停产比例要求的,原则上轮流停产批次不应超过3批。

同时,在企业管控方面,新《预案》也进行了部分调整。根据新《预案》,济宁市将根据国家及省要求,指导重点行业制定行业内相对统一的应急减排措施,基于绩效分级对重点行业相关企业进行差异化管控。以达到国家标杆、省级标杆的最优企业减、免相应减排措施为指引,确保同一区域、同一行业内,同等绩效水平的企业减排措施相对一致,推动行业治理水平整体升级。而重点行业可按照国家、省、市行业绩效分级管控要求,采取差异化应急减排措施,对全市纳入清单的减排企业实行A、B、C分级管控。

应急响应期间 工业企业减排比例下调

在重污染预警期间,在黄色、橙色、红色预警分别对应的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中,都将采取不同程度的健康防护措施、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和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在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中,新《预案》对工业企业减排措施进行了调整。其中,在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中,各县(市、区)按照“一厂一策”的减排要求,通过停产或部分生产线限产方式实现减排,确保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的减排比例达到全社会排放量的10%、20%和30%以上。相对于上一版《预案》中,保证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体减排30%、40%和50%以上来说,减排比例出现了下调。(据东方圣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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