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频发,“头顶安全”如何守护?

2019年08月28日14:09  来源:济南日报



8月23日,济南北园大街与西泺河路附近一家培训机构楼上的瓷砖和玻璃掉落,导致一位市民受伤。据受伤市民回忆,她当时经过这里时,一块瓷砖和一块玻璃突然坠落,自己与玻璃落地位置只有两三米远,紧接着就感觉到右脸火辣辣地疼,用手一摸全是血,原来是被溅落的玻璃渣刺伤所致。

8月24日,广东佛山发生一起高空坠物事件,整扇窗户“从天而降”,一位市民被砸得满头是血,所幸救援及时未造成大碍。据了解,事发当天风比较大,这个玻璃窗是从二楼一个房间掉下来的,受伤者是一楼商铺的商户,事发时他正在店铺门前与他人交谈,不料被楼上掉下来的窗户砸中了头部。

今年7月份,一起“天降菜刀”案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济南一小区内有人从楼上扔下一把菜刀和两把尖刀,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事发地,对落刀地点附近的单元楼住户进行逐户走访,分局刑警大队对现场进行勘察,最终锁定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葛某对其向楼下投掷刀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高空抛物坠物伤人事件频发,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随手一扔,引发的后果往往不堪设想。前面讲述的事例好在没有引发严重人员伤亡,但并不是每一起事件都会如此幸运——今年6月,江苏省昆山市和广东省深圳市,先后有两名男童不幸被高空坠落的玻璃砸中身亡。从高空抛下的物体小到烟头、水果和各种垃圾,大到酒瓶、菜刀和玻璃窗……一些看似没有危害的物品,从高处坠落的后果往往超出大家的认知。实验结果表明,20克重的砝码从约4米高处下落能把塑料盒子砸碎,50克重的砝码从6楼扔下能把实木抽屉砸坏,一个鸡蛋的重量大概相当于60克重的砝码,从高空中坠落如果砸在人的头上,后果可想而知。

8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高空抛物坠物的话题受到广泛关注。

A 高空坠物案件关注度颇高

相信大家在初中物理中都学到“高度越高,重力越大”这一原理。物体在高空中下降过程中,它的重力势能会转化为动能,在向下运动的过程中,速度会越来越快,转化成的动能就越大,所以哪怕是一件非常轻巧的小物件,从高空中落下后的威力也是不容小觑的。

近年来,全国各地每发生一起高空坠物案件都会引发高度的社会关注。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公布了一组数据:“高空坠物案件数量本身不是太大,但案件的社会影响比较大,社会各方面关注非常高。从2016年、2017年、2018年这3年来看,全国法院审结的高空抛物坠物的民事案件有1200多件,这1200多件中有近三成因为高空抛物坠物导致了人身损害;受理的刑事案件是31件,这31件里有五成造成了被害人的死亡。”

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正式施行。其中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这也意味着,倘若无法找到高空抛物的肇事人,同一楼上的居民或可实行“连坐”,即让有可能造成损害的居民共同承担补偿责任,以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受害人来说,如果没有找到实施侵害行为的责任人,可以将有可能实施侵害行为的楼层的所有业主,作为被告人统一进行起诉。如果有的业主认为可以申请相应的鉴定,或专业测试来进行可以免除责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也会依据相关的鉴定结果,来排除可能被冤枉的业主。

2015年发生在武汉市的一起高空坠物案中,出生不久的女婴欣怡在小区晒太阳时,被高空抛掷的水泥块砸伤,导致七级伤残。事后女婴的父母向小区内可能抛物并导致此次伤害事件的业主集体索赔。这起民事案件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一审宣判,判决80名涉案楼栋业主共赔偿39.5万元。

从这起案件来说,这80名业主中大部分人确实是被“冤枉”的,但《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从建筑物上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B 专家建议将“高空抛物”入刑

事实上,现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中,有关“责任连坐”的权利救济设计一直饱受质疑,有人形容此规定是“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理性来看,这一条款本义是调查无法证实侵权人的“兜底设计”,但事实上,很可能成为有关机关在调查取证困难时的“避难所”,全楼人的共同买单,倒使得真正的责任人逃避了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吴兆祥分析,在以往这类案件审理过程中,普遍会存在三方面的问题:“一是在审判实务中普遍存在着直接侵权人难以查找的问题,导致打击和震慑的力度不够。第二是适用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公平责任’这一规则,虽然对受害人能够给予一定救济,但是加重了无辜业主的责任。第三是没有区分抛掷物和坠落物的不同刑事制裁手段,在预防和震慑方面效果是有欠缺的。”同时,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在执行上通常也会遇到阻力。吴兆祥表示:“可能造成损害的业主责任人的范围难以确定。另外,判决这些业主承担补偿责任以后,执行非常困难。所以,整个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并不是太好。”

高空抛物的危害性人人皆知,但还属于高发事件,归根结底,就是有那么一部分人是无法受道德来约束的,因此也有专家曾经提出应该参照酒驾来将“高空抛物”入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石宏认为,除了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应该发挥刑法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道德无法约束的这一小部分人。“今年媒体报道的从楼上扔下三把菜刀的案件,这是对不特定的公众安全造成了危害,实际上适用于刑法的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也是可以解决的。”石宏说。

除此之外,安全监控设施应该更加完善。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建议在保障居民隐私的前提下,对所有的高层建筑应该加装视频监控探头,实现对高空抛物行为的实时监控,也便于违法行为发生后的取证,并且应该尽快修改建筑法及其相关的建设标准:“明确高层建筑的阳台必须封闭,窗台必须达到一定高度,落地窗只能向上方开窗,从建筑的构造和技术上增加从高层抛物的难度。”马怀德说。

C 明确厘清责任彰显公正

8月23日上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草案,新增5个针对性规定,包括“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等。

草案指出,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发生此类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并明确“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才适用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的规定。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发现侵权人的,有权向侵权人追偿。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此类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对此,石宏分析:“可能真的有这么一类人平时习惯性从窗户往外扔东西。禁止性条款既是对普通老百姓的提醒,同时也在告诉大家,高空抛物这种行为一旦发生,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些规定一方面使得高空抛物坠物伤害侵权责任的划分更清晰,也使得责任的分摊更公平。比如,这次修法明确查找事件责任人主体为公安机关,此外还明确提出侵权人、建筑物使用人、职能机关、建筑物管理人等主体,分别应该承担哪些责任等,这就改变了过去那种“一人得病,全楼吃药”的连坐责任,在责任分担上更精准更公正,也能够督促各责任主体共同防止“高空抛物”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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