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调查|守护城貌 临街商户这扇窗很重要

2019年08月27日08:51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万德龙

“自扫门前雪”,这是老祖宗留下的规矩,“门前三包”则是商户们自古就要遵守的规定。在《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对这类现象进行了明确,指出“临街建筑物产权人和经营者应当遵守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规定,保持建筑物及其周边容貌、环境卫生整洁。”为此,商户们是如何做的,市民又是如何看待的,记者进行了调查。

记者看

记者走访了一些城区临街商户发现,多数商户像珍惜自己的口碑一样来维护店面门脸整洁醒目,特别是连锁餐饮,门前玻璃很多都是“走路撞头”的标准。但是,还有一些商贩却堆放杂物、污水乱倒甚至将店内的营生搬到了外面。

记者在红星东路看到,不到两公里聚集了七八家维修电动车的商户,他们把“维修车间”搬到了公共区域,占据盲道、人行道。不仅如此,他们将在售以及正在维修的电动车,摆放到店铺门口,阻碍了过往行人的通行,还将维修产生的污水以及垃圾随意丢放。但并非所有商家都是这样,在建设中路声远舞台南侧的一家电车维修店,整个维修过程都在店内完成。

商户看

海关路上,一家餐饮店整洁的橱窗大大提升了店面的档次。“我认为,做餐饮最关键的不是口味,干净才是第一位的。当你看到一家玻璃上布满污渍、门口堆满杂物,给人的第一印象往往就是‘食物也不干净’,进店消费的欲望也大大降低。”这家商户经营者告诉记者,“所以,我隔三差五就会擦一遍橱窗,每天还会打扫门前公共区域。”

而在车轮厂宿舍北街疏导点,记者却看到了不同的场景。昨晚8时许,这里的商贩结束了一天的营业,有的在补齐第二天的货品,还有的在打扫卫生。有少部分商户直接将垃圾倒到马路上,散发出阵阵臭味。另一边,还有商户将进货车辆径直摆放在道路中间,阻碍行人通行。为了第二天停车方便,有些商户将车辆从位于道路北侧的人行道挪出后,又快速用其他物体占据。由此一来,这里唯一的人行道也被占据。

市民看

“一天晚上,我带着孩子从红星东路经过,孩子一下子摔倒了,我发现地上有黑乎乎的机油。和路人交谈后得知,这里有一家电动车维修店,常将脏水或机油随处倒放。”家住金梭小区的李女士告诉记者。李女士认为,商户需要做的显然不是“店内事”那么简单,保持店外的整洁同样重要,更不能去破坏公共环境。

“临街商铺在享受城乡环卫为其带来便利的同时,更要做好自己的事情。”市民孙奶奶表示,“做小生意是不容易,辛苦了一天,但是收尾工作同样重要。”前不久,60多岁的孙奶奶晚上遛弯回家时,路过车轮厂北街时看到一户商贩将布满油渍的污水泼向大街,正义感十足的孙奶奶便上前劝说,却被商户讽刺。“你哪只眼看到是我泼的水了?”商贩回怼说。“我在红星农贸市场里见过截然不同的一幕,每晚有几家菜贩将一天没有卖出去的剩菜摆放到店门口,下面还垫着塑料袋。有需要的市民可以免费拿走,实在没人要的,菜贩会将其打扫干净后再离开。”孙奶奶认为,一个平凡的举动,带给过路人的却是不一样的体会,从那天起孙奶奶就算多跑一段路,也会到这几家菜贩那里买菜,因为他们的“人品值得信赖”。

○法律责任规定解释

(1)《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本条例所称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2)《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是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有管理责任约定的,从其约定。

(3)《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包括下列内容:(一)保持容貌整洁,无乱摆卖、乱停放、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搭建、乱堆放、乱挂晒等行为,保持责任区内地面、建筑物外立面整洁、完好;(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及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整洁、完好;(四)按照规定扫雪除冰、清排积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导致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不符合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其他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4)《济宁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本辖区责任人签订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明确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按要求签订责任书的,责令限期签订;逾期不签订的,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书面确定责任区域及管理责任,并通知责任人。(记者 万德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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