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公民应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2019年08月26日20:54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8月26日讯  今天继续对《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基本行为规范”里的相关内容进行解读: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秩序文明行为规范。

公民应当自觉践行公共交通行为规范,遵守下列规定:

(一)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

(二)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

(三)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

(四)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通道,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遇机动车礼让时快速通过;

(八)不在交通路口向过往车辆发放小广告、小卡片等宣传品;

(九)不私自占用公共道路、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位和停车场;

(十)不在路沿石与道路台阶处私自设置上下坡通道、搭建通行辅助物,不在公共道路私自设置地桩,不私自改变道路现状;

(十一)其他公共交通管理规定和文明行为规范。

违反前款第(八)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五十元罚款。违反前款其他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罚。(《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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