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9月施行,这些内容你要知道!

2019年08月09日15:00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万德龙

近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济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19年6月28日经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并于7月26日经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自今年9月20日起施行。《条例》中明确了基本行为规范,公民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尊老爱幼,以及维护公序良俗,遵守市民文明公约、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行业规范守则等行为规范。

公共环境文明行为规范

不随地吐痰、便溺,不乱扔垃圾,不乱倒污水;不在室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爱护公共设施设备,不躺卧公共座椅,不损坏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楼道、电梯,公共设施、路面、线杆、树木或者道路两侧、过街天桥、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散发宣传品等。

公共秩序明行为规范

遵守公共礼仪,在公共场所着装整洁得体,言谈举止文明,不喧哗,不说粗话脏话,文明观看文艺演出、体育比赛;遇突发事件,服从现场指挥,配合应急处置,不聚集、围观;购买商品、等候服务时依次排队,乘坐电梯时遵守安全规定,有序上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先下后上,主动为老、幼、病、残、孕和怀抱婴儿的乘客让座;露天表演、商业促销、广场舞、健步走、甩鞭、抖空竹、投掷飞镖等活动应当控制音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危及他人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不侵占、挪用、污损按照规定配备的母婴室及其设施、设备。

公共交通行为规范

机动车、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指挥,让行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按照规定地点、时间停放机动车,规范停放自行车、电动车、共享单车等非机动车;驾驶机动车不吸烟、不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通讯工具,依法使用灯光、喇叭,不占用专用车道,非紧急情况时不占用应急车道;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或者积水路段时减速行驶,礼让行人;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不向车外抛撒物品;驾驶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或者规定车道行驶,不逆向行驶或者并排行驶,不随意变道、超速、抢行、越线停车等。

社区文明行为规范

邻里之间和睦相处、团结互助,积极参与楼院、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爱护社区环境,不乱堆杂物,主动清扫楼道卫生;不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不私拉乱扯电线,不乱停乱放车辆;装修房屋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影响建筑安全;不在公共绿地、楼道、楼顶等社区公共空间堆放物品、饲养动物、私自种植、悬挂私人物品、晾晒衣物等;业主应当遵守管理规约,不擅自占用、挖掘住宅小区公共区域内的道路、场地,不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依法文明养犬等。

家庭文明行为规范

重视家庭教育,培育和传承良好家风,弘扬儒家优秀传统文化;建立平等、互敬、互爱、理解、包容的良好夫妻关系,反对家庭暴力;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父母等监护人应当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应当履行扶养义务,并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强自立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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