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延东等18人组织、领导、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2019年08月09日15:15  来源:山东省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8日,由山东省潍坊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曹延东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在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该案系公安部、省检察院、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曹延东纠集、笼络被告人高明、李峰、于勇、李晓冬、徐晓龙、武法春等人,形成有明确的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较稳定的犯罪组织;长期以来借发放高利贷之机,骗取、勒索他人财物,获取巨额经济利益,具有支撑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实施50余起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称霸一方,在潍坊市部分行业以及相关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对被告人曹延东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等14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十九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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