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打非法“带路”“带车”等违法犯罪行为,山东交警在行动!

2019年07月17日16:30  来源:山东交警

日前,蜀黍发文重拳出击,山东公安严打非法“带路”“带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为严厉打击非法“带路”行为和“车匪路霸”等涉黑涉恶犯罪以及“车虫子、证贩子”等非法中介违法行为,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山东公安重拳出击,严厉打击非法“带路”“带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蜀黍已提前告知

可是总有人不听

还是有人顶风而上

山东交警绝不姑息

盯梢交警者被拘留+罚款

7月9日23点许,新泰交警巡逻至新安路与西周矿路口,发现一个“熟悉的身影”,车牌号鲁A7A1xx白色桑塔纳轿车。说“熟悉”是民警当天发现这辆车多次尾随在一中队执勤警车的后面,蜀黍命令严密监控该车,等待时机对其查处抓获,零点左右,民警在新安路与西周矿路口,查处一辆超载违法大货车时,这辆白色桑塔纳也紧跟驶来,民警立即上前将其拦下控制,但驾驶人强词狡辩拒不承认跟踪警车。此时,民警在副驾驶座位下查到一部关机的手机,打开后发现微信群里全都是该驾驶人通报警车位置的语音信息。经查,该男性驾驶人姓朱,新泰市汶南镇人,24岁。面对证据,朱某承认自己跟踪交警和报告交警行踪的违法行为。7月10日上午,因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朱某被新泰市公安局开发区派出所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的处罚。

“路虫”盯梢执法车,通风报信被拘十日!

7月10日晚,威海交警在持续开展夜间大货车整治行动中,发现部分建筑工地大货车满载滞留工地内。民警通过视频监控,在大队门前东西两侧发现王某某、孔某某两人分别驾驶车辆采取蹲点、盯梢的方式获取大队民警执勤信息,并将信息通报工程车司机以逃避检查,民警在现场固定微信、对讲机、行车记录仪等证据后,将该案件移交临港区公安分局办理。

经查,7月10日22时许,王某某驾驶车辆在威海交警六大队门口采用蹲守、尾随、盯梢的方式获取交警执勤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并使用手机微信等通讯工具向雇佣的工程车司机通报上述信息以逃避警察检查。

7月10日19时至22时许,孔某某在丈夫徐某某的指使下,伙同曲某某分别驾驶车辆在303省道、交警六大队门口采用蹲守、尾随、盯梢的方式获取交警执勤的时间、地点、车辆信息,并使用对讲机、微信等通讯工具向多名工程车司机通报上述信息以逃避检查。

一男子盯梢警车 抓获发现竟然还醉驾

7月5日凌晨2时20分,新泰公安局交警大队三中队指导员程亮驾驶警车带领本队民警巡逻至东都镇新建三路新庄路口时,发现一辆鲁J7****黑色别克轿车停在路边,一青年男子不停张望路上车辆,众多可疑点表明该车涉嫌盯梢警车,于是判断这条路上应该有超载违法车辆,于是驾车快速经过该车向前追缉,在该路口东三百米处发现了正在行驶的严重超载大货车。在对违法车辆进行检查时,嫌疑人刘某驾驶黑色别克轿车行驶到警车前边,通过车窗观察警车号码,并通过微信群向其他成员透漏执法人员位置。刘某见并未引起交警注意,便在警车前边掉头继续观察执法现场情况。在其减速之际,民警一块上前,成功将该车拦截。在对刘某进行盘查时,刘某拒不承认其盯梢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后民警命令其下车接受检查,刘某见没有逃窜机会,无可奈何的下车接受检查。检查中程亮发现刘某满身酒味,于是,对刘某进行酒精检测,经检测刘某酒精含量为146mg/100ml,刘某为醉酒驾驶机动车。于是,程亮便告知刘某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带其到医院抽取血样进行化验。

经查,发现刘某在一名为"后勤保障娱乐场所"的33人的微信群内,群内成员通过微信发送信息不断询问、报告交警部门执法车辆位置,以便其存在超载改型违法行为的车辆逃避检查的目的。后刘某因妨碍执行职务被新泰市公安局东都派出所做出行政罚款200元的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等血液检测完毕后做进一步处理。

泰安交警抓获一名非法“带路”人员

6月26日20时许,泰安支队界首中队民警沿新104国道由南向北巡逻至天平立交桥南匝道附近时,发现一辆停在路边的鲁A****6小型轿车行迹可疑,遂对该车进行检查。检查时,民警发现该车驾驶人华某雷正在车上休息,怀疑其涉嫌非法“带路”,要求其出示证件,查看其手机信息,发现华某雷的手机微信里有泄露张夏镇和万德镇执勤警车位置的信息,最终确定其确实有向其他车辆驾驶人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等违法行为。目前,华某雷已移交至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长清区大队依法进行处理。

郯城交警向非法中介挥拳 三名“分贩子”落法网

7月4日上午, 郯城交警大队车管所民警从监控中发现多名人员聚集一起商谈私语,且长时间在违法处理自助机前逗留,形迹可疑,存在“买分卖分”嫌疑。闻讯后,分管副大队长徐希强立即带领民警联合巡警对可疑人员进行现场控制传讯。经调查讯问,中介违法行为人高某(女,37岁,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三街人),自2018年以来多次在郯城车管所从事买卖驾驶证分、帮他人处理车辆违章等违法行为;方某兰(女,56岁,郯城县郯城镇坡里村人)、陆某秀(女,53岁,郯城县郯城镇西关二村人),自2016年以来多次在郯城车管所从事买卖驾驶证分、帮他人处理车辆违章等违法行为。

根据初期掌握的情况,办案民警迅速固定证据,依法移交郯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进一步立案调查处理。目前,三名违法嫌疑人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0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山东交警提醒

买分卖分(提供虚假证言)存在诸多隐患和危害,请让交警蜀黍为您解释一下:

第一,制造道路混乱,影响交通安全。交通违法多者,尤其是交通违法超过12分的驾驶人,本来应该通过重新学习交通安全法规或者吊销驾驶证来进行矫正,可是那些卖分者让买分者规避了矫正,这样就可能使买分者驾驶车辆的危险系数越来越高,最终受害的还是人民群众。

第二,影响警方办案,面临拘留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规定,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涉及重大事故,追究刑事责任。卖分不仅仅是卖分,还是承认一段驾驶车辆的行驶轨迹属于自己,即你驾驶车辆在某时经过了某地。而我们卖分的时候根本不知道,这辆车、这个时间、这个地点是不是跟一些严重的案件有关。如果有关,可能将面临刑事责任,给自己带来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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