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医疗保险和康复救助综合保障实施方案》本月起执行,保障范围明确为参加济宁市居民基本医保,由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且经评估有康复适应指征的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
0-17周岁脑瘫、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纳入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甲类病种管理,起付标准为500元。门诊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70%,一个年度内报销限额70000元。
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500元、1000元,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报销比例分别为85%、75%、60%。
患儿属于扶贫对象范围的,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降为200元,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降为100元、300元、500元,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标准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门诊慢性病和住院报销比例分别提高10%和5%,一个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50万元。
同时,进一步完善适合脑瘫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康复救治特点的医保支付方式。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行按人头定额或按床日、按病种等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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