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持高压态势 全省法院宣判多起涉黑涉恶案件

2019年07月05日10:21  来源:大众日报 新锐大众  作者:赵君

对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出重拳、下重手、零容忍,近日,全省法院对多起涉黑涉恶案件进行宣判。

6月18日,淄博市博山区法院院长韩强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宣判一起补充起诉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同案犯案件,博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国建良作为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法庭对王某甲(已判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同案犯王某、李某某二被告人进行一审公开宣判。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5日,王某甲(已判刑)注册成立公司,登记从事通讯设备、水泵等各项业务。自2017年5月起,王某甲等人开始以该公司的办公场所为主要地点从事“高利贷”业务。王某甲具体负责放贷经营、财物及组织管理,魏某某(已判刑)、孙某(已判刑)、王某、李某某作为催收员、放贷员,逐渐形成了以王某甲为首要分子,魏某某、孙某、张某某、王某、李某某有组织参与高利放贷,并采用暴力和“软暴力”方式恐吓催收的非法放贷讨债恶势力犯罪集团。

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人王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责令被告人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与同案犯王某甲、魏某某、孙某共同退赔王某乙人民币13991元。

6月25日,荣成法院对被告人侯宝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一案进行宣判,对被告人侯宝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荣成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侯宝东于2008年、2009年前后加入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担任“辽西公司”收购船收购员,负责收购鱼货,后于2012年年底退出该组织。1999年至2013年间,曹军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先后有组织地大肆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19起,致1人重伤、1人轻伤、9人受伤,敲诈财物35万余元,强迫10余名渔船船主交易。其中,被告人侯宝东参与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受伤。2011年9月2日14时许,曹军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曹辉(已判刑)在荣成市石岛皇印茶庄门口,因按车喇叭惊吓王某而与其发生争吵,后曹辉纠集被告人侯宝东及于伟(另案处理)等人持镐棒等工具驾车到达皇印茶庄门口。侯宝东持镐棒击打王某右臂、头部,致王某肢体、头部软组织损伤,其伤势构成轻微伤。

2015年,荣成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判处曹军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其他19名组织成员十九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侯宝东在取保候审期间逃跑,荣成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裁定中止审理。2019年1月12日,被告人侯宝东被逮捕,荣成法院于2019年1月14日裁定恢复审理。

荣成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宝东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寻衅滋事罪。对侯宝东所犯上述罪行,数罪并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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