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拳出击!山东公安严打非法“带路”“带车”等违法犯罪行为

2019年07月04日19:43  来源:山东交警

为严厉打击非法“带路”“带车”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净化道路交通运输秩序,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山东省公安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非法“带路”“带车”等相关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现通告如下:

严厉打击下列八项违法犯罪行为

(一)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对交通运输市场进行非法控制、垄断经营,涉嫌黑恶势力犯罪的,依据办理黑恶犯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二)以经营停车场等名义,从事“带路”“带车”和疏通“关系”服务,为违法车辆逃避执法检查或降格处罚提供便利,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通过设卡拦截或强行拦截等方式对过往车辆敲诈勒索“通行费”“带路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以暴力、威胁手段对交通运输企业以强拿硬要、强迫交易等方式收取“保护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强迫交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成带有涉黑性质的“带路”“带车”组织或团伙,向过往车辆强行收取“包月费”“通关费”的,依据办理黑恶犯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六)通过蹲守、尾随、盯梢等方式,获取执法部门日常执法动态信息,为运输车辆提供躲避执法检查信息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以阻碍执行职务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纠集、组织运输车辆超速超载、横冲直撞、争道抢行、闯红灯、闯禁行,严重破坏交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由交管、刑侦部门分别按照职责分工依据办理以危险驾驶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八)采取暴力、威胁、聚众哄闹、驾驶车辆拖撞执法人员,强行冲闯检查站(点、卡)、警戒带(区)、召集车辆堵塞道路或公安机关办公场所等手段妨害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依据妨害公务罪的有关规定调查处置。

多措并举守护路畅民安

警种联动。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分别成立由交警、刑侦、治安、特巡警等多警种参与的工作专班,对建筑工地、渣土货场及运输企业进行明查暗访和突击检查,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犯罪人员活动猖獗、治安状况差、道路通行秩序乱的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发现线索按照办案分工及时移交交警、刑警、治安等部门,彻底打掉盘踞在货运场站、车站码头、重要道路枢纽周边的违法犯罪分子。

对梳理出的各类黑恶霸痞团伙,将列入本地扫黑除恶重点对象,深挖背后违法犯罪线索,彻底打掉幕后黑恶势力和“保护伞”。如发现公职人员违法犯罪的,会及时将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涉案潜逃的,列入上网追逃名单,形成严打重罚声势。

部门协作。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将加强与当地检法机关的沟通,形成打击合力。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解决打击此类违法犯罪案件的难点问题,研究制定防范和打击的对策措施。对于案情重大、复杂和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将挂牌督办,及时进行专案会商,统一思想,及时解决执法问题,确保诉讼顺利进行,保证执法办案质量和处理效果。

山东公安将重拳出击,

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带路”“带车”

等相关违法犯罪行为,

服务保障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促进法治山东、平安山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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