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的漂亮!微山办理的这一案件入选省高院优秀案例

2019年06月13日15:16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近期,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刘某某等六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成功入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度十大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优秀案例”。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6日,刘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某等6人在微山湖留庄镇禁渔水域用自己组装的柴油发电机组电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开始电鱼5分钟后即被渔政部门抓获,现场查获其电鱼工具一套及渔获物3斤。刘某某的在禁渔区域非法捕鱼的行为对处于繁殖期的众多鱼类水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的规定,刘某某等6人实施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微山县人民检察院经组织专家评估,认为本案中刘某某等人使用的柴油机和电机功率较大,交流电场产生的扩散电流对电场范围内的各类水生动物产生强烈的危害,直接导致死亡或损伤甚至畸形危害面广,没有品种选择性,大小通吃,对渔业资源产生毁灭性打击。而且电鱼活动对浮游生物、底栖动物等造成致命伤害,破坏生态环境中的食物链和食物网,危害湖泊局部生物群落结构,威胁湖泊生态安全。另外,电鱼导致直接损失120元,间接损失鱼卵224.1万粒。

判决结果

经调查核实,2017年3月6日刘某某雇佣(每人每日100元)刘某某、陈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四人与其妻子孟某某一起在微山湖留庄镇靠近“红荷湿地”禁渔水域用自己组装的柴油发电机组电鱼船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两台柴油机功率分别为50马力和80马力,两台电机功率均为45KVA,电鱼过程约5分钟,现场查获其电鱼工具一套及部分渔获物。

2018年5月,微山县人民检察院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或承担环境修复费用2480元。

微山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并于2018年6月4日公开宣判:1、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2、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3、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4、被告人孟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5、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6、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7、扣押的供犯罪所用的财产:6吨水泥刮浆船一艘、50柴油机一台、80柴油机一台、电机2台、电瓶2个、增氧机1台、电圈2个、电容2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8、被告刘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孟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在南四湖自然保护区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规格为50克/尾)。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通过公益诉讼判令刘某某等人对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进行修复,推动了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本案中,渔获物虽少,但其使用大功率电击捕鱼的方式危害巨大,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的损失也是长期的、隐蔽的,如果此风得不到遏止,日积月累,72万微山人民赖以生存的湖区生态资源将遭受灭顶之灾。为维护湖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公益,判令被告以实际放流行动,维护湖区的“绿水青山”。作为一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是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该案被检察日报、法制日报、山东卫视新闻、山东省检察院微信公众号等多家媒体报道,成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范例,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微山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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