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将清理一批地方性法规 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2019年06月10日20:48  来源:大众日报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山东省司法厅日前发布《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本次清理范围是全省现行有效的省的法规、规章和各级政府及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采取部门、机构、团体自行清理和专家集中清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通知》明确,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相应修改、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

(二)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项目或者措施的;

(三)不适应全面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或者有违社会公正公平的;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五)调整对象已不存在、调整的法律关系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被新制定的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代替的;

(六)与国家或者本省现行有关政策的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

(七)不适应本省或者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要求,脱离工作实际的。

本次清理采取部门、机构、团体自行清理和专家集中清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专家集中清理、向社会公开征集清理意见工作方案另行制定)。

按照“谁起草、谁清理”和分级清理的原则,由有关部门、机构、团体对各自起草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提出废止、修改和继续有效的意见,修改的应当逐条列明依据和理由。属于法规、规章的,应当依照立法程序和机构序列书面报送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法规的立改废意见还应当报送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属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清理建议;属于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自行审查并向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报送清理结果。在清理过程中,需要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或者主要制度进行修改,或者修改内容涉及其他部门、单位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求意见和会签;多个部门联合制定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部门或者起草部门负责清理工作。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后,于2019年底前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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