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06月05日17:49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李志豪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李志豪)记者从今天下午举行的济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宁市古树名木资源丰富,现有古树名木3万多株,约占全省总量的十分之一。近年来,随着我市生态建设和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需求的不断提高,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渐显现,因此《济宁市古树名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发布,更切合我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现状和未来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发展需要。

《条例》共33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机制、基本原则等;明确了古树名木的认定、保护范围、保护措施、养护责任等。

《条例》主要亮点特色

加大投入,确保古树名木保护到位。古树名木抢救、复壮费用一般较高,由管护责任人承担有失公允,所以《条例》规定县(市、区)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古树名木的资源普查、建档挂牌、复壮、抢救、养护补助、人员培训等工作。

明确范围,确保古树名木管护责任。考虑到济宁市实际情况,《条例》中第12条规定了名木和一级保护的古树、二级保护的古树、三级保护的古树,保护范围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3米、2米、1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确定养护人。

规定更严,细化损害古树名木行为。《条例》规定,在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挖坑取土、动用明火、堆放和倾倒有毒有害物品;刻划、钉钉、剥皮挖根、攀树折枝、悬挂重物等行为。

有法可依,明确损害行为责任。对前面所叙条款的禁止行为,都逐条做出了明确的界定,做到了有据可查、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着眼未来,充分考虑自然生长特性。根据本市树木生长的情况,从80年至100年长达20年的生长时间里,有可能遭受损害会消失,因此《条例》中扩大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将树龄在80年以上100年以下的树木作为古树后续资源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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