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热!热!山东要求企业40℃以上应当停止露天作业

2019年06月03日17:03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孟岳

高温天气一定要按照相关劳动规定安排户外作业。 (资料片)

尽管还没到芒种节气,但小伙伴们已经真切感受到了夏天的独特魅力啦—热!热!热!高温天气下吹着空调吃西瓜,扇着扇子喝冷饮已然变成夏日里的标配。夏日里的热浪,考验的不仅是劳动者的生理和心理耐受力,更考验企业对劳动者的关怀和保障力度。那么,对在夏季和高温天气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企业,山东省都有哪些劳动保护规定呢?山东省人社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温天气劳动保护的通知》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答复。

严格执行夏季高温天气作业规定

企业要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当日应当停止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至40℃以下,全天户外露天作业时间不得超过5小时,并暂停高温时段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至37℃以下,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

及时足额发放防暑降温费

企业要严格按照从事室外和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140元的标准发放职工防暑降温费。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共4个月计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可按其实际出勤天数折算发放。

备注:200元和140元的标准是依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防暑降温费标准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45号)》执行的,上述通知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待新标准公布后,应按新标准执行。

积极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

企业要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合理布局生产现场,改进生产工艺和操作流程,增设通风降温设施,加强防暑降温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设立高温作业职工工间休息室等,为职工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和防暑降温所必需的清凉饮料及保健用品,保障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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