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县政府,济宁汶上县一企业获370余万赔偿

2019年05月20日21:31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崔岩 马云云

5月20日下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多起行政审判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产权保护、招商引资、政府采购、市场监管等行政执法领域。其中,汶上县某纺织有限公司诉汶上县人民政府、汶上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案值得关注。

2012 年 4 月 10 日,汶上县军屯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军屯乡政府)与济宁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投资公司)签订厂房建设及租赁合同,约定由某投资公司在涉案土地上投资建设厂房,建成后由军屯乡政府租赁并招商经营。2013年 5 月 13 日,军屯乡政府与汶上县某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纺织公司)签订协议,将某投资公司建设的厂房租给其使用。后汶上县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县国土局)将涉案土地挂牌出让给某纺织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 年 3 月 7 日,某纺织公司缴纳土地出让金共计3145000 元,之后还缴纳各项税金共计 620082.50 元。2014年 5 月 22 日,汶上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县政府)为某纺织公司颁发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后某投资公司诉至法院,上述出让合同和土地使用权证均被法院判决撤销。某纺织公司向县政府请求赔偿损失未果,提起本案行政赔偿诉讼。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被撤销的,应当返还财产,并根据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土地出让合同已被法院生效判决予以撤销,合同被撤销是因为涉案土地出让

时存有某投资公司所投资建设的厂房,不符合《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因此,当涉案土地出让合同和权属证书被撤销后,某纺织公司应当返还土地,县政府和县国土局亦应返还土地出让金及税金。对

于某纺织公司所提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和出让金利息的主张,因合同被撤销并非行政机关故意不交付或迟延交付土地所致,故违约金条款和定金罚则在本案中并不适用。县国土局在知晓涉案土地现状的情况下仍将其挂牌出让,过错

明显;某纺织公司虽然也有过错,但其竞买行为主要是基于对行政机关的信赖,且其所交出让金一直由对方占有,故从公平合理的原则考虑,利息损失应予赔偿。遂判令县政府和县国土局赔偿某纺织公司土地出让金及税金损失共计3765082.50 元以及出让金利息的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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