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残疾人携导盲犬,公交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另收费

2019年04月29日16:53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马云云 崔岩 刘晗

4月29日上午,省政府新闻办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司法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相关负责人解读《山东省无障碍环境建设办法》。

办法对无障碍信息交流和无障碍服务做出要求。按照办法,鼓励公共汽车、出租车运营单位安排一定比例的无障碍车辆,为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提供交通服务。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残疾人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携带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或者有标识的导盲犬的,公共交通运营单位不得拒绝或者额外收取费用。

此外,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电信服务,应当向有需求的听力、言语、视力残疾人提供文字和语音信息服务,并按照国家规定给予服务收费优惠。火警、求助报警、医疗急救、交通事故等紧急呼叫系统,应当逐步完善适合听力和言语残疾人使用的文字信息报警、呼救功能。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和安置住房时,应当优先考虑残疾人等行动不便的社会成员的无障碍环境需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驾驶培训业务,为残疾人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等提供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会同文化和旅游、自然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残疾人等社会成员无障碍旅游服务。

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高等学校应当为残疾学生提供教育教学等方面的无障碍服务,不得拒绝符合条件的残疾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旅游服务企业应当对残疾旅客给予适当帮助,优先处理残疾旅客的旅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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