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解读(三)

2019年04月24日22:53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市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解读(三)

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济宁新闻网讯  下面继续对《济宁市关于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的意见》进行解读。今天解读的内容是:规范政商交往行为。

强化政治引领。积极引导广大企业家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和正确的义利观,自觉做到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加强和改进党建工作。

畅通政商沟通渠道。建立党委、政府与企业、商(协)会联系制度,研究解决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主动邀请企业家和商(协)会负责人代表参加党委、政府有关经济工作会议。制定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作出涉及企业及其经营者重大利益的决策,应当充分听取有关企业和商(协)会的意见。

鼓励支持商(协)会建设。积极加强商(协)会建设,鼓励其在制定行业标准、加强行业自律、向政府提供服务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异地商会建设,强化与异地商会的沟通联络服务。鼓励和支持园区商会、楼宇商会、社区商会等新型商会建设。

落实领导干部联系企业和商(协)会制度。市、县两级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联系2家民营企业,每半年至少到联系企业调研走访一次,征求他们对相关政策的意见建议。市级领导干部加强与异地济宁商会、济宁异地商会的联系,由市委常委带头,每名市级领导干部联系1家异地商会,发挥好异地商会在联络乡情、聚集资源、信息交流、区域合作等方面独特优势。

更加贴心提供涉企服务。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在不触碰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的基础上,积极与企业和企业家正常交往,主动关心支持企业发展。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经单位批准,可参加或组织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活动。参加或组织活动,要遵守住宿、交通、就餐等公务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向企业转嫁应由所在单位或个人承担的费用,不得违规接受宴请、收受纪念品等礼品。

自觉规范行使权力。任何部门单位以及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不得违规借用企业资金,不得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补助资金等;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参加各类社会团体,缴纳会费、活动经费及其他费用;不得强制企业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指定服务,向企业索要产品或者强行低价购买产品;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不得侵害企业知识产权,擅自公开企业商业秘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提供信用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使用;不得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评比、达标、升级、评优、鉴定、考试等活动。(《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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