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这位大姐,监控都拍下来了,能把捡的手机还给失主吗

2019年04月18日09:22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生活中很多人都有过丢东西的经历,如果只是些财物的话,大部分人一般会说旧的不去新的不来、吃一堑长一智等等来安慰自己。但是如果丢的东西比较重要,那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可就不止破财消灾那么简单了。这不,邹城市民黄先生就遇到了一件烦心事......

邹城市民 黄先生

4月14号那天,黄先生带着孩子到路边一个餐馆吃饭,12点46分左右,两人离开餐馆到门口停车位上取车,然后离开。

往西行驶了两分多钟后,黄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不见了,随后返回饭店寻找,通过调取监控,黄先生发现自己的手机是遗落在了停车位上,但接下来的一幕,让他心里一紧。

监控视频显示,12点48分左右,一辆红色的电动四轮车驶入黄先生刚才用过的停车位,驾驶员是一位女士,正准备下车时发现了地上的手机,随后捡起手机,快速离开现场。

随后黄先生多次拨打自己遗失的手机,一开始手机还能打通,但是对方要么不接,要么接通后不说话。再往后,手机就直接关机了。

虽然自己丢的手机并不值钱,但手机里的内容对自己和家人是非常的重要。孩子马上面临高考,手机里面存了很多高考资料和相关报考信息,非常珍贵。黄先生希望对方能把手机归还给他,为此,他还印制了“寻人启事”,发放给附近商户和居民,希望能快点找到捡拾手机的那位大姐。

黄先生说,如果那位大姐不好意思和他联系,可以直接把手机送到当时吃饭的那家餐馆,然后他再去餐馆拿。

新闻延伸:捡到物品不还 小心触犯法律

捡手机后是否归还,乍一看,是涉及个人道德品质的小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乎社会诚信和法律威严的大问题。“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捡到别人的东西,还是全部如数归还为好;否则,不仅会受到舆论谴责和良心折磨,还有可能会触犯法律。

律师 杨力

对于邹城市民黄先生的遭遇,律师杨力介绍说,在路边、停车位等公共场所拾到别人丢失的手机等物品,如果拒不返还,属于民法总则上的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侵权纠纷处理。因此,电动车驾驶人拾到了他人遗失的手机,如不返还,手机主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会责令对方承担返还或赔偿等民事责任。

律师介绍,在该案例中,邹城市民黄先生的手机属于遗失物,和其相近的还有另外一个名词叫遗忘物,一字之差,捡拾不还所要承担的责任却大不相同。

外出时随身携带的财产,如果从身上脱落、从提包里掉出、从车上甩出,这种现象属于丢失,该财产属于遗失物。拾到遗失物属于不当得利,如不返还,只承担民事责任,但不构成犯罪。

外出时随身携带的财产,如果离开时忘记了带走,则该财产属于遗忘物,拾到遗忘物,拒不返还,如果数额较大,就构成侵占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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