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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报废期满前将机动车交售给机动车回收企业,由机动车回收企业将报废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现对以下车辆公告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车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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