扶持民营经济,济宁又一批惠企新政出炉

2019年04月13日09:10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  作者:陈鸿儒 晋森

4月3日,济宁市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又一批惠企新政来临。

1.减税降费

落实减税优惠

落实税收减免政策,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批准后可延期缴纳;出口退(免)税业务限时办结;对企业从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降低企业成本

对确定优先发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按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70%执行;对工矿厂房、仓储用房进行重建、改建、扩建和利用地下空间,不再征收土地价款差额;对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总和从3%阶段性降至1%的现行政策,2019年4月到期后延续实施;严禁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精简涉企收费

动态更新发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推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规范中介机构、行业协会收费行为;审批部门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

解决历史遗留

加强政府机构失信治理,定期梳理并督促责任单位全面清理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资金问题,对长期拖欠不还的予以问责;对于企业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两证”不全历史遗留问题,分门别类尽快解决。

2.破解融资难题

信贷支持

设立市级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采取市场化运营模式,支持县市区开展应急转贷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落实小微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支持,个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最高15万元,给予全额贴息;小微企业贷款最高400万元,按基准利率50%给予贴息。

创新金融服务

推广“银税互动”,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民营企业纳税信用信息发放信用贷款;扩大中小微民营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搭建政府采购信用融资信息互通平台,鼓励金融机构依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成交)民营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的融资服务。

政策性融资担保

支持市财信担保公司增资到10亿元,推动各县市区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落实好融资担保奖补政策。

直接融资支持

落实上市(挂牌)奖补政策,市财政分层次、分阶段予以补助;推广“民营企业债券融资支持工具”等创新产品,鼓励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直接融资,并给予奖励。

化解流动性风险

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企业对接省纾困基金,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加强风险排查和预警,对纳入全省风险企业名单的企业实施台帐式管理,帮助民营企业渡过难关。

3.推动转型升级

企业创新

成功创建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每年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建设补助,连续补助三年。

新认定的国家、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且绩效评价优秀,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

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技术改造

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市财政按设备投入额的3%给予奖励,单企业最高300万元;2018年1月1日后完工的技改项目,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按企业技术改造后新增财力的50%,连续3年奖补给企业;对符合购置机器人和智能制造系统条件的企业,市财政按设备购置款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100万元。

对国家、省认定的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标杆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专项资金的重大项目,凡未享受技改项目设备投资额3%的市级财政奖励的,按照获得扶持资金额度给予1:1配套支持,最高300万元。

支持开放合作

对企业设立境外营销网络,租赁办公场所发生的租赁费,三年内市财政按不高于50%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最高50万元;对走出去企业利用掌握的国际资本、技术等返程投资新设立外商直接投资企业,或民营企业新引进外商直接投资项目落地中外国际合作园区的,1年内实现外资到账1000万美元以上,市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

支持融合发展

对企业实施信息技术集成应用、生产过程智能化等信息化提升项目,软硬件总投资300万元及以上,市财政按软硬件投资额的15%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国家级、省级试点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制造与服务融合

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金奖(提名奖),市财政给予最高100(50)万元奖励;获得“省长杯”工业设计奖金奖、银奖、铜奖,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支持品牌化发展

牵头制定并获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工业大奖,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50)万元、30(20)万元奖励。

获得国家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创建示范单位的,市财政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商标示范单位(山东省名牌产品),市财政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4.提升结构层次

培植产业集群

集群龙头企业采购市域内企业配套产品,对采购额较上年度新增部分,市财政按1%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培育企业梯次

年主营收入100亿元以上,在土地、环境容量等要素保障方面一事一议;主营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市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规上统计的制造业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中小企业“隐形冠军”,市财政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3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财政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

开拓境内外市场

市财政对参加国家部委或省、市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企业参加的境外展示展览活动,在执行原有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市财政对企业参加境外展览的特装费,按不高于实际支出金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标准摊位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年每个企业最多支持3个标准摊位面积的特装费;对省级新认定的“海外仓”,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再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5.优化营商环境

公平竞争环境

全面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一次办好”,健全全程代办、无偿代办机制;扎实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做到“一次检查、全面体检”。

维护合法权益

健全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和侵权行为快速调处机制;严格规范涉及民营企业(家)案件处置法律程序。

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严格政商交往负面清单制度规范,落实领导干部联系服务企业制度,建立与省民营经济服务队常态化沟通机制;依托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立民营企业“一站式”综合服务中心。

6.加强服务保障

建立涉企政策“一站式”网上发布平台,加强政策落实督导检查,对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诉求办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提出责任追究建议,移送有关单位依规依纪问责;将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考核,把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工作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相关部门干部考核考察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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