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里发文!济宁这3个地区享受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

2019年03月22日11:18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3月21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财政奖补机制实施方案》,随同方案发布《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山东省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全省生态文明建设,规范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管理,引导生态功能区加大环境保护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结合中央补助设立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主要用于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生态保护补偿。

第三条 转移支付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

(二)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纳入转移支付范围的区域生态功能特点分类测算,重点扶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自然保护区和省级重要水源地。

(三)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对中央生态保护综合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地区,相应扣减转移支付资金。

第四条 补偿对象包括:

(一)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范围的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 (市、区,以下统称县)。主要包括淄博市博山区,沂源县,枣庄市台儿庄区、山亭区,长岛县,临朐县,曲阜市,泰安市泰山区,五莲县,沂水县,费县,平邑县,蒙阴县。

(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高青县,东营市东营区、河口区、垦利区,利津县,广饶县,烟台市昆嵛山自然保护区,莱州市,潍坊市寒亭区,寿光市,昌邑市,泗水县,荣成市,乳山市,乐陵市,庆云县,滨州市滨城区、沾化区,惠民县,阳信县,无棣县,博兴县,邹平市。

(三)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槐荫区、钢城区,招远市,青州市,微山县,莘县,高唐县,东明县。

(四)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所属县。主要包括济南市历城区、长清区,淄博市淄川区,烟台市福山区,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开发区、潍城区,泰安市岱岳区,东平县,威海市文登区,武城县。

第五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由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4部分组成。

第六条 转移支付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依据人口规模、生态保护区域面积、生态环保支出、财力缺口、财政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测算公式如下:

(一)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i=Y×(Ai/A×30%+Bi/B×30%+Ci/C×30%+Di/D×10%)×ki×t

其中:

Yi——i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补助资金;

Y—重点生态县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Bi——i县区域面积;

B——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Di——i县财力缺口;

D——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财力缺口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二)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Ai/A×35%+Bi/B×35%+Ci/C×30%)×ki×t

其中:

Yi——i县国家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

Y——自然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Bi——i县区域面积;

B——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区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三)省级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i=Y×(Ai/A×35%+Ei/E×35%+Ci/C×30%)×ki×t

其中:

Yi——i县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

Y——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补助资金总额;

Ai——i县人口规模;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人口总规模;

Ei——i县重要河流流域面积;

E——纳入此类补助范围重要河流流域总面积;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四)省级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Yi=Y× (Fi/F×35%+Ai/A×35%+Ci/C×30%)×ki×t

其中:

Yi——i县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

Y——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保护区补助资金总额;

Fi——i县水源地取水量;

F——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总取水量;

Ai——i县水源地服务人口;

A——纳入此类补助范围水源地服务总人口;

Ci——i县生态环保支出;

C——纳入此类补助范围县的生态环保支出总额;

ki——i县困难系数;

t——转移支付系数.

以上指标比重采用功效系数法计算,每项指标基础值为总值的60%。计算公式:

某县某项指标考核值=〔60%+(该县完成值-各县最差值)÷(各县最优值-各县最差值)×40%〕。

其中:财政困难系数和转移支付系数,分别根据各县财力水平、因素比重情况确定。

第七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奖惩资金根据财政部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考核结果较差的地区,即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执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对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地区,下一年度将取消其享受此项转移支付的资格。

第八条 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测算到县,直接下达到市和省财政直接管理县 (市)。市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市级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省财政下达的转移支付额。各市在接到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后,应于30日内正式下达到县,并将资金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九条 享受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的县要将转移支付资金用于保护生态环境和改善民生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加大生态扶贫投入,不得用于楼堂馆所及形象工程建设和竞争性领域。

国家重点生态县要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监测评价与考核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监管,强化跟踪问效,确保生态环境质量进一步提升。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山东省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全省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促进自然保护区(含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下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国家和省对自然保护区的工作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对省级及以上自然保护区实施生态补偿,包括基本补偿资金和赔偿资金。

第三条 基本补偿资金。综合考虑自然保护区的管护面积和核心区占比等因素确定纳入考核范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300万元;将管护面积介于5000公顷到10000公顷之间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5000公顷的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设为100万元。将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占比作为加分项,核心区占比超过30%的,基本补偿资金增加50万元。

第四条 赔偿资金。坚持问题导向,梳理通过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及自查等发现的突出问题,建立自然保护区突出问题清单,包括违法违规类问题 (此项分值为60分)和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类问题 (此项分值为40分)。

关于违法违规类问题,按照自然保护区现存问题,各级督察、巡查、专项检查等发现的新问题及完成整改销号等情形分别赋分。对造成恶劣影响的问题及违法违规类问题赋分超过60分的自然保护区,取消其参与该年度生态补偿的资格。日常管理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等要求,对自然保护区在总体规划编制、三区勘界、管理机构设置等方面分别赋分。

自然保护区赔偿资金计算公式如下:

Yi赔偿金=(Fi违法违规类 +Fi日常管理类 )×Yi基本补偿/100

其中:Yi赔偿金——i自然保护区因赋分需缴纳的赔偿资金(万元);

Yi基本补偿——i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万元);

Fi违法违规类——i自然保护区因违法违规类问题赋予的分值,Fi违法违规类 ≤60分;

Fi日常管理类——i自然保护区因日常管理类问题赋予的分值,Fi日常管理类 ≤40分。

第五条 生态补偿资金.各市每年获得的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资金总额为该市内所有自然保护区基本补偿资金减去赔偿资金。

第六条 日常管理经费。根据国办发〔2010〕63号文件要求,单独列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将管护面积大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200万元,将管护面积小于1000公顷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日常管理经费设为100万元。

第七条 日常管理经费主要用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生态补偿资金可用于自然保护区必要的科研及观察、监测仪器设备购置及能力建设类项目;生物多样性监测、珍稀濒危物种保护拯救及保护物种繁殖、栽培的科研试验条件支出;由于客观因素确需人工辅助的生态恢复工程建设等其他支出。

第八条 新批准设立的自然保护区,从第二年开始参与生态补偿。

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赋分细则、自然保护区名单、基本补偿资金以及日常管理经费标准等由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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