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些纠纷的责任该咋划分 济宁发布十大典型案例

2019年03月18日10:01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盖鸣霆 孔娟

案例一

保证期间未约定,保证责任如何担

陈某某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业务,约定借款金额为25万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张某某、姜某某共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审理查明,《担保合同》中只有张某某的签字捺印,姜某某未在《担保合同》中签字捺印,而是在信用卡分期业务申请书“担保方意见”中予以签名确认,且“担保方意见”中对保证方式及保证期间未约定。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案例二

根据金额解决医疗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刘某某因停经2个月余,双胎妊娠,查体发现其一胎儿畸形,到某医院进行引产手术,引产过程中发生子宫破裂。

【案件评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就医患纠纷与患方自行和解的经济补偿、赔偿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万元;索赔金额在1万元至15万元的,应当选择调解、仲裁或诉讼途径解决;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必须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经仲裁庭询问,双方当事人对济宁某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某医院过错参与度评定为80%~90%,赔偿申请人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6万元。

案例三

(预)结算书如有效,工程结算有依据

甲、乙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甲公司承建乙公司某小区C1组团7#、8#楼。双方就支付工程款等事项协商未果,遂形成纠纷。

【案件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是否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复函》[(2005)民一他字第23号]的规定,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约定了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则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案例四

停工窝工找原因,责任承担好认定

甲、乙两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乙公司将其厂房、办公楼工程发包给甲公司施工,开工日期按开工报告,工期200天(含春节假期20天)。由于乙公司未按原合同付工程款,造成挖土工程拖延,致使土建工程无法进行、停工将近3个月。

【案件评析】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乙公司指定第三方分包了挖土工程。在双方均认可的审价报告中,亦认定挖土工程系由乙公司指定分包。因指定分包行为造成的停工应当由乙公司负责。

案例五

如何认定工程款支付条件及支付行为

甲、乙两公司签订制作安装合同。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履行了制作、安装义务,双方共同确认工程总价款63万元。乙公司先后两次付款,后乙公司主向甲公司工作人员张某某账户付款10万元,甲公司否认张某某系公司员工,否认曾收到过该款项。

【案件评析】仲裁庭认为,双方签订的制作安装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按照合同约定,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指定账户汇款。乙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张某某为甲公司人员并授权其代收涉案工程款项。故仲裁庭对乙公司的该项抗辩意见不予支持。

案例六

抵账房屋有风险 无法交付应担责

王先生在某中介公司的介绍下,将其在某某建设公司取得的、尚未过户到本人名下的抵账房出卖给了李女士。后王先生以其与某某建设公司存在纠纷,该公司不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未能如期为李女士办理过户手续。

【案件评析】抵账房买卖合同不因为出卖人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而无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带来的不利后果。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仲裁庭依法确认解除王先生与李女士、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裁决王先生向李女士双倍返还定金10万元。

案例七

对赌协议应有效,满足条件可回赎

张某某与某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刘某某签订《投资协议》。后当事人因股权赎回发生争议,张某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刘某某向张某某支付回赎价款本金及利息。三方当事人签订的《投资协议》是否有效?

【案件评析】三方当事人就股权回赎约定的内容,是投融资双方在目标公司经营业绩尚未确定时就未来投融资风险的分配所做的预设安排,具有“对赌协议”的特征。我国《公司法》并未禁止以投融资为目的向目标公司投资而设立的“对赌”条款的效力。

案例八

未实际交付租赁物,是否应当收取租金

某公司将房屋租赁给张某某用于经营幼儿园。合同签订后,张某某仅向该公司支付了5000元的房屋租赁定金,未依约支付租金,该公司未将房屋交付给张某某使用。后双方就合同履行等事项协商不成,形成纠纷,该公司要求张某某将房屋返还,支付所欠房屋租金共计1000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案件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该公司应当依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将租赁物交付给张某某使用。仲裁庭经审理查明,驳回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张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

案例九

专利转让要履行,构成违约需赔偿

王某与某公司约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自己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转让给该公司,该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前支付首付款5万元,同日王某将专利权属证书交给该公司保管。约定期限届满后,双方均未履行义务。该公司是否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

【案件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其中的债务首先应为相互对等的给付义务。经仲裁庭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于2018年12月19日前支付首付款5万元,王某同意于收到首付款后3日内向该公司交付专利权属证书。

案例十

装修改造需谨慎  安全注意不可少

A公司为装修改造办公场所,与B设计公司签订改造设计合同,在设计交底时A公司告知B设计公司:该房建成年代久远,无法提供原施工图纸。B设计公司实际测量后出具了改造图纸,施工两日后,楼上住户发现自家墙体开裂,要求停止施工。不当装修设计、施工的后果应当由谁担责?

【案件评析】本案中,三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时,都对涉案建筑物的装饰装修有安全注意义务,应当避免因履约过失造成损害,而导致自身承担法律责任。仲裁庭认为,A公司既是建筑物建设人,又是建筑物产权人,建筑物质量差成为此次装修对建筑物造成损害的基础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B设计公司、装饰公司对装修造成的直接损害都有过错,应当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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