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三定”规定发布,有哪些变化

2019年03月16日11:31  来源:新锐大众  作者:张春晓

3月15日,山东机构编制网发布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三定”规定。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市场监管局)是省政府直属机构,为正厅级,加挂山东省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省知识产权局)牌子。

第三条 省市场监管局贯彻党中央关于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省市场综合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落实国家质量强国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和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全省有关战略、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组织指导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分析并依法发布全省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负责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的行政许可、备案。建立全省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全省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行为,指导市县有关工作。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指导全省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承担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四)负责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查处跨区域和重大违法案件,集中行使法律法规明确由省级承担的执法职责。指导市县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和执法队伍建设等工作。规范市场监管行政执法行为,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

(五)负责全省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组织指导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按照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实施反垄断执法。

(六)负责全省宏观质量管理。组织实施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统一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承担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七)负责全省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协调。拟订全省食品安全重大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实施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

(十)负责全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建立覆盖食品生产、流通、餐饮服务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制度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并组织实施,防范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推动建立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的机制,落实国家食品安全全程追溯协作机制,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核查处置和风险交流工作,承担风险预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特殊食品监督管理。

(十一)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管理计量器具,组织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规范、监督商品量和市场计量行为。

(十二)负责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推动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实施的监督评估工作。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法批准设区的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指导、监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化工作。承担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负责统一管理全省认证认可工作。按照授权对认证活动实施监督管理。负责管理全省检验检测工作,推进检验检测机构改革,完善检验检测体系,规范检验检测市场,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十四)负责全省知识产权工作。负责保护知识产权,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促进知识产权运用,推进知识产权转移转化。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十五)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负责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承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

(十六)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设、新闻宣传、对外交流与合作。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

(十七)管理省药监局。

(十八)完成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九)职能转变。

1.大力推进质量提升。全面加强质量管理和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基础设施建设,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标准和方法,完善质量激励制度,推进质量共治和品牌建设。强化生产经营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以及经营者首问和赔偿先付制度,创新第三方质量评价。深化标准化改革,全面实施企业产品与服务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培育发展技术先进的团体标准,以标准化支撑推动质量强省建设和高质量发展。

2.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全省商事制度改革,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市场主体退出等制度,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推动“照后减证”,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加快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进一步减少评比达标、认定奖励、示范创建等活动,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促进优化全省营商环境。

3.严守安全底线。遵循“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要求,依法加强食品安全、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强化现场检查,严惩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系统性风险,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

4.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清理废除全省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统一执法,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强化依据标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加快推进全省监管信息共享,构建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体系。

5.深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整合市场监管执法职能和执法队伍,减少执法层级,推动执法力量下沉。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法责任,规范执法行为,加强执法监督,强化激励约束。落实地方属地管理责任,理顺职责关系,创新监管执法方式,提高基层执法队伍履职尽责能力。加强市场监管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职业化水平。

6.提高服务水平。落实省委、省政府深化“一次办好”改革的要求,加快整合消费者投诉、质量监督举报、食品药品投诉、知识产权投诉、价格举报专线。推进市场主体准入到退出全过程便利化,主动服务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运用大数据加强全省市场主体服务,积极服务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办事群众,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加大全省知识产权信息开放和利用力度,对政府掌握的知识产权信息资源,除涉及国家经济技术安全的以外,逐步免费向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开放。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实现知识产权服务便利集约高效。

(二十)有关职责分工。

1.关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农业农村厅负责食用农产品(含食用水产品,不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外的水果,下同)从种植、养殖等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农药、职责范围内的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农业植物、水生动植物防疫检疫。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2.关于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食用林产品(含干果和管辖范围内的水果,下同)从种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疫源疫病监测以及疫病防控。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林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关于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省畜牧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从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收购、运输、屠宰环节(含生猪定点屠宰)和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以及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其他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和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全过程畜禽疫病防控,加强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畜禽疫病防控,避免疫病传播、流行。省市场监管局负责食用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4.关于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省卫生健康委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和企业标准备案。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组织制定、实施全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确定承担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技术机构。省市场监管局协助省卫生健康委收集相关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资料,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建议。省卫生健康委对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组织检验后认为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立即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并及时向省市场监管局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对于得出不安全结论的食品,省市场监管局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省市场监管局在监督管理工作中发现需要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应当及时向省卫生健康委提出建议。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省卫生健康委应当尽快制定、修订。省卫生健康委负责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具、饮具的出厂检验,餐具、饮具的包装标识进行监管;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对餐饮单位自行洗消的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的容器进行监管。两部门要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在监管工作中发现餐具、饮具不合格的,应当及时相互通报。省卫生健康委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省市场监管局。

5.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监管。省药监局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环节的许可、检查和处罚,药品批发许可、零售连锁总部许可、互联网销售第三方平台备案以及检查和处罚。市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的许可、检查和处罚,以及化妆品经营和药品、医疗器械使用环节质量的检查和处罚。

6.关于危险化学品监管。省应急厅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监督指导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情况,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省公安厅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跨省、跨省辖市道路运输通行证,指导市、县级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监督指导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省市场监管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负责核发纳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录和相关实施细则明确规定范围内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现场制作的大型储罐,在生产工艺装置中用于物理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加工操作的中间罐体)生产企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负责对用于装卸、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关于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监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许可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进出口以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省公安厅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监督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使用单位的购买、使用以及相应储存;监控民用爆炸物品流向;许可民用爆破企业和作业人员;监督指导民用爆炸物品从业单位安全保卫、工程爆破的安全警戒;许可民用爆炸物品运输和确定运输路线;组织销毁处置使用、运输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炸物品;侦查非法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民用爆炸物品的刑事案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未经许可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违法行为。

8.关于成品油监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海关、税务等部门、单位依据各自职能,严格成品油批发、零售资质审核,依法严格查处个别不法企业非法调和油品、销售伪劣油品、走私油品、相关证照不齐、产品标示不全、向汽车或者摩托车销售普通柴油等行为,加强成品油税收管理,依法查处偷逃成品油消费税以及违规退税行为,严厉打击成品油领域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油品供应保障工作,牵头地炼企业争取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和油品质量升级项目中央财政贷款贴息工作,支持企业升级改造。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组织地炼产能整合和转型升级工作,配合省发展改革委争取大型炼化一体化项目和申报进口原油使用资质工作。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加强成品油生产经营环评条件审查,加强对伪劣成品油无害化处理的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成品油交通运输企业、车辆和人员的资质资格监督检查,规范成品油运输过程管理。省商务厅负责成品油流通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成品油流通领域市场准入,按照规定查处成品油经营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流通秩序。省应急厅负责成品油安全生产、经营许可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省市场监管局负责成品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和生产、流通领域质量监管;负责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负责依法查处无照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行为以及相关部门依法提请的成品油违法违规行为。

9.关于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组织实施国家电动汽车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拟订我省相关规划、政策,指导我省电动汽车产业发展。省能源局牵头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的相关工作,根据电动汽车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拟订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并负责将其与全省能源规划相衔接。省市场监管局负责组织实施电动汽车以及充电设施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并发布地方标准,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0.与省公安厅有关职责分工。省市场监管局与省公安厅建立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工作衔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市场监管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条 省市场监管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督查、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值班、安全等局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协调食品、特种设备等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应急处置和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二)人事处。承担局机关、省药监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组织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教育培训工作,指导相关人才队伍建设和基层规范化建设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承担协调推进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深化改革工作。组织开展调研活动、政策研究和综合分析。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发展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重要综合性文件、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相关考核的统筹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综合统计工作。

(四)法规处。组织起草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方面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拟订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以及稽查办案的措施办法和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规范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省市场监管、知识产权综合执法工作,组织协调、督查督办有全省性影响或者跨区域的重大案件查处工作。承办本级行政执法重大案件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有关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五)登记注册处(挂行政许可处牌子)。负责推进本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组织编制系统内权责清单,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负责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以及工业产品、食品等行政许可、备案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拟订全省市场主体统一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核发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登记注册和行政许可全程电子化工作,指导市县相关工作。承担全省登记注册信息的分析、公开工作。承担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承担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内容的审查批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许可工作。

(六)信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市场主体信用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信用分类管理和信息公示工作,承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的建设、管理和协调应用。组织指导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状态)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对市场主体登记注册行为的监督检查,承担本局登记企业的信息公示并监督管理。承担市场主体监督管理信息和公示信息归集共享、联合惩戒的协调联系等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无照生产经营和相关无证生产经营方面行为。

(七)反垄断局。负责拟订全省反垄断执法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按照授权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对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实施反垄断执法。组织指导全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协调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

(八)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挂规范直销与打击传销办公室牌子)。负责拟订全省价格收费监督检查、反不正当竞争、直销监督管理和禁止传销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依法监督管理价格收费行为,组织实施商品价格、服务价格以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等行为。负责监督管理全省直销企业、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传销工作,参与打击传销联合行动。组织协调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承担全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九)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网络商品交易以及有关服务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协调网络市场行政执法工作。组织指导网络交易平台和网络经营主体规范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网络市场监测工作。依法组织实施合同、拍卖行为监督管理,指导动产抵押登记工作。指导全省消费环境建设,指导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十)广告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广告业发展规划、政策措施,以及广告监督管理的措施办法并组织实施。指导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组织监测各类媒介广告发布情况。组织指导查处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十一)个体私营经济发展促进处(挂个体私营企业党建工作办公室牌子)。扶持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承担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以及小微企业名录建设和应用相关工作。承担推动全省民营经济发展有关工作。在省委组织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指导下,负责指导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配合党委组织部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机构推进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专业市场的党建工作。

(十二)质量发展处。拟订全省推进质量强省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承担推进国家质量基础设施协同服务以及应用工作。组织实施国家和省质量激励制度,推进品牌建设,规范社会质量评价活动。组织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和产品防伪工作,开展服务质量监督监测,组织调查重大质量事故。承担省质量强省及品牌战略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三)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拟订全省重点监督产品目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省级监督抽查、风险监控和分类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性监督。承担工业产品和食品相关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棉花等纤维质量监督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十四)食品安全协调处。组织实施推进食品安全战略的政策措施,协调推动“食安山东”建设,组织国家级食品安全创建工作,负责建立省级食品安全创建管理工作机制并组织实施。承担统筹协调食品全过程监管中的重大问题,推动健全食品安全跨地区跨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工作。拟订全省食品安全整顿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十五)食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生产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生产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市县食品小作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六)食品流通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流通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食品流通和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林产品、畜禽及其产品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相关领域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食品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市县食品摊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处。分析掌握全省餐饮服务领域食品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餐饮服务提供者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实施餐饮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指导全省重大活动食品安全保障工作。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指导市县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八)食品抽检和特殊食品监管处。组织制定并监督实施全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制度和技术规范。拟订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定期公布相关信息。组织或者督促指导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召回。参与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评价性抽检监测、风险监测和风险交流,承担风险预警有关工作,组织排查风险隐患。分析掌握全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等特殊食品和食盐领域安全形势,拟订年度监督管理计划。组织实施特殊食品、食盐监督管理制度措施,组织对特殊食品和食盐安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市县相关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指导企业建立特殊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参与调查相关食品安全事故。

(十九)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和推广应用。

(二十)计量处。承担全省计量标准、计量标准物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组织量值传递溯源和计量比对工作。拟订全省计量技术规范、检定规程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商品量、市场计量行为和计量仲裁检定,监督管理计量技术机构以及人员。规范计量数据使用。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二十一)标准化处。拟订全省标准化战略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动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并进行监督评估,组织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指导和依法监督团体标准建设。依法管理和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组织开展标准化试点建设,承担地方标准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工作,依法承办设区的市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市级地方标准的批准工作。承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全省统一法人和其他组织社会信用代码相关工作。管理商品条码。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省实施标准化战略(国家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二)认证认可处。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制度,按照授权监督认证活动。推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和自愿性认证工作开展。负责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推进检验检测资源整合和改革工作,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发展。

(二十三)知识产权保护处。承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商标、专利、原产地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奥林匹克标志、世界博览会标志等官方标志相关保护工作。组织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审查。组织指导知识产权争议处理、维权援助和纠纷调处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发展与监管的措施办法。组织指导查处有关违法行为。承担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二十四)知识产权运用促进处。拟订全省推进知识产权战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强化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的管理政策和措施。指导和规范知识产权无形资产评估工作。承担商标专利质押、转让、许可等知识产权运用管理有关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工作。推进知识产权人才培养工作。承担省知识产权战略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具体工作。

(二十五)新闻宣传处。拟订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信息公布制度,承担新闻宣传、新闻发布管理工作。组织市场监督管理舆情监测、分析和协调处置工作。协调组织重大宣传活动。

(二十六)科技和财务处。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科技项目,拟订全省相关科技发展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国家质量基础设施等重大科技需求,组织指导科技攻关、技术引进、成果应用等工作。承担局机关信息化有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局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相关专项经费的管理工作。指导市场监督管理系统装备配备工作。

(二十七)对外合作处。拟订全省市场监督管理、知识产权和药品监督管理对外交流与合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性贸易措施有关工作。承担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省药监局以及所属事业单位党的建设和群团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局机关、省药监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本局所属事业单位和省药监局所属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 省市场监管局机关行政编制315名(含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设局长1名(兼任省知识产权局局长),副局长5名(其中,副局长、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1名);正处级领导职数36名(含总工程师1名、食品安全总监1名、市场稽查专员5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51名(含机关纪委书记1名)。

暂保留工勤编制2名,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

第六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稽查局是省市场监管局直属机构,为正处级,主要职责是组织查处市场主体准入、生产、经营、交易中的有关违法行为。锁定事业编制39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

第七条 省市场监管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会同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其调整由中共山东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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