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解读(一)

2019年01月07日08:15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济宁新闻网讯 近期,省政府印发《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从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全面优化政务服务、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五个方面推出了30条举措,着力破解制约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不断优化发展环境,促进全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更好地促进政策落实落地,有关部门对省政府出台意见中的重点涉企条目进行了解读,从今天起,本台将陆续摘要播发重点条文政策和解读。

推进减税降费。开展减税降费专项督查,推动国家出台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减税降费政策及我省已出台的降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全面落地。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按照税法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期缴纳,最长不超过3个月。

政策解读:①企业所得税。按照财税[2018]99号文件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②城镇土地使用税:各市按现行税额标准的80%调整。济宁市市区一级土地由14元调整为11.2元,二级土地由10元调整为8元;县市区一级土地分别由10元、8元调整为8元,6.4元,建制镇、工矿区土地由5元调整为4元。高新技术企业土地使用税税额按调整后的50%执行。

③印花税:购销合同类:工业企业由销售收入的130%调整为50%;商业批发企业由销售收入的100%调整为20%;商业零售企业由采购金额的50%调整为20%;外贸企业由销售收入的140%调整为50%。

加工承揽合同 :由按加工、承揽金额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80%征收。

货物运输合同:由按运输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80%征收。

仓储保管合同:由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100%核定征收调整为80%征收。

④车船税:货车、专业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由按整备质量每吨72元征收调整为按每吨36元征收,挂车由按整备质量每吨36元征收调整为按每吨18元征收。(《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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