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件事以后别干了!违规“挂证”将被撤销证书

2019年01月05日20:35  来源:大众日报·新锐大众  作者:杨学莹 时慧卿 路凯

考一个证,挂在一家单位,不用去上班,一年拿几万元。这样的生财之道以后行不通了。

大众日报·新锐大众记者从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获悉,日前,住房城乡建设部、人社部、工信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等7部委的办公厅(综合司)联合印发通知,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布。

“挂证”是一个存在多年的老问题了,多年来可谓“供需两旺”,目前俨然成了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在百度上搜索“挂证”,弹出的“平台网站”就有几十个。

打开其中一个网站,拿来交易的“热门”证书有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结构师、监理师、设备师、电气、造价师、土木、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人员、特种设备检验人员、咨询师,可谓门类杂多。光一个“建造师”,下边还分建筑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矿业工程、民航机场、通信与广电等多个行当。有的网站还做起了“国外证”生意,可谓“神通广大”。

▲从交易标的的名称看,工程建设领域是“挂证”重灾区

▲一个证,挂一年,收入几万元是常事

“挂证”为啥这么火?主要是企业资质评定和升级的需求。有道是“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工程建设领域的企业,能拿到多高的资质,现在一个重要的门槛,就是你拥有多少相关专业的注册师。人不够,有的企业就弄虚作假,签一纸假用人合同,花钱“租”别人的“证”来用。用这样“凑”出来的资质去揽活,工程质量安全不出事,只能靠运气了。

《通知》称,对这种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 “挂证”专项整治通知中,对从严查处的表述

这次专项整治的内容是,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目的是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这次专项整治的工作安排是2019年1月底前,自查自纠;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指导监督。

▲省住建厅网站转载的七部委办公厅(综合司)“挂证”专项整治的通知

其实,“挂证”要查也好查。一个人一般只从属于一家单位,好比你档案在济南、工资在济南发、社保交在济南,别人也见你经常活动在济南;而你的证书放在海南,注册在海南某企业,哪怕你签了一份“合同”,领着一份“工资”,那也多半是“挂靠”。全面排查就是这样排查: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

这些“挂证”网站也要小心了。全面排查中,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另外,事事都与证书挂钩,官方的要求本身也尽不科学。《通知》提出,要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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