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将建立以方志馆为平台的地方文献中心

2019年01月03日08:10  来源:济宁晚报  作者:万德龙

近日,《济宁市地方史志工作管理办法》印发,为我市编纂地方史志,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地方史志资源,更好地发挥地方史志传承文明、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提供政策保障。《办法》要求,今后,市、县(市、区)地方志书每20年左右编修一次,编修工作由市政府统一规划部署。

《办法》中指出,市、县(市、区)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年度组织编纂,以出版年份为卷号,一年一鉴、公开出版。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可以向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征集有关地方史志资料,对所需资料内容可以进行查阅、摘抄、复制,有关部门和单位及公民应当提供便利,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不符合档案开放条件的除外。编纂工作完成后,应当依法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或者方志馆保存、管理,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损毁、出让、出租、转借或者据为己有。

地方史志文稿保密审查实行“谁公开谁审查”原则。提供资料和撰写初稿的单位、个人应当进行保密审查,确保资料和稿件不存在涉密内容,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对资料和稿件进行复核,经以上程序后仍不能确定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可以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确定。未按照程序报审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不得公开出版或者以内部资料名义印刷。

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和相关地情文献的单位,应当在出版30日内,将样书和电子文本报地方史志工作机构备案。市、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地情资料数据库(地情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及时将地方史志资料以及成果进行数字化处理,建成以市史志工作机构为中心,县(市、区)史志工作机构为支点的动态地情资料数据库,加强地方史志工作信息化建设。

此外,我市还将建立以市、县(市、区)方志馆为平台的地方文献中心,征集、保存管理各类地情资料,为社会、公众提供咨询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向方志馆捐赠地方文献。对具有收藏价值的资料,由方志馆向捐赠者颁发收藏纪念证书,并给予所存资料的优先调阅权。

多读一点

市、县(市、区)地方史志工作机构职责:

贯彻执行地方史志工作法规、规章和政策;

拟定地方史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

组织、指导、督促和检查地方史志工作;

组织编纂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及相关地情文献;

制定地方史志编纂业务规范并组织实施;

审查、验收和备案地方史志稿件;

组织报送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详细资料,整理旧志,征集、编写、保存地方史志文献;

组织开展地情调查研究、地方史志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

建设方志馆、地情资料数据库和地情网站,为公众读志用志和保存史志资料提供服务等。

编纂地方史志的要求:

应当存真求实,确保质量,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编纂人员在地方史志文献中做虚假记述。

从事地方史志编纂业务的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文字能力和学术水平。

地方史志编纂工作应当吸收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并积极听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地方史志编纂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由本级地方史志工作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编纂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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