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小型水库管理有新规 明年3月1日起施行

2018年12月28日16:47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高桂菊 苏洪言

济宁新闻网12月28日讯(记者 高桂菊 见习记者 苏洪言) 今天上午,济宁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将于2019年3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市小型水库管理工作进入一个新阶段。

济宁现有小型水库306座,其中小(1)型39座,小(2)型267座。自2008年以来,我市响应国家和省加大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力度,先后对294座小型水库进行了应急加固,但由于受资金制约,一些病险问题并没有彻底根除。

《济宁市小型水库管理办法》对小型水库建设、运行管理、防汛安全、工程维护、开发经营及其监督管理等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根据《办法》,小型水库将纳入各级人民政府公益事业范畴,统筹解决小型水库管理体制和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在运营管理方面,小型水库防洪安全工作实行属地管理,按照管辖区域全面实行湖长制,落实小型水库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巡查责任人“三个责任人”制,每座小型水库聘用1至3名安全管理员负责水库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小型水库的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了具体界限,为开展小型水库的管理保护工作提供依据。

对于小型水库维修养护以及除险加固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经费,按照隶属关系由本级人民政府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农村经济组织管理的小型水库,其运行管理、防汛安全、维修养护、除险加固等费用,主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上级人民政府适当予以补助。

另外,《办法》还对小型水库租赁、承包等其它经营活动做出严格规范。从小型水库抽水,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小型水库供水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及其他用水。小型水库租赁、承包或其它经营活动,不得影响水库安全管理工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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