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名单公布啦!山东有这6个

2018年12月26日09:55  来源:新锐大众

经国务院同意,12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发布《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科学推进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

规划明确127个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作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其中山东有6个:

1.陆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济南、潍坊

2.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青岛、日照、烟台

3.空港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青岛

4.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青岛

5.商贸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济南、青岛、临沂

规划明确,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由市场自发建设形成且对完善国家和区域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的枢纽和所在城市及时调整纳入规划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枢纽长期达不到建设要求或无法有效推进枢纽实施的承载城市要及时调出。

以下为规划摘登:

2025年,布局建设150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

到2020年,通过优化整合、功能提升,布局建设30个左右辐射带动能力较强、现代化运作水平较高、互联衔接紧密的国家物流枢纽,促进区域内和跨区域物流活动组织化、规模化运行,培育形成一批资源整合能力强、运营模式先进的枢纽运营企业,初步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枢纽建设运行模式,形成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基本框架。

到2025年,布局建设150个左右国家物流枢纽,枢纽间的分工协作和对接机制更加完善,社会物流运行效率大幅提高,基本形成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现代化物流运行体系,同时随着国家产业结构和空间布局的进一步优化,以及物流降本增效综合措施的持续发力,推动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下降至12%左右。

国家物流枢纽的类型和功能定位

国家物流枢纽分为陆港型、港口型、空港型、生产服务型、商贸服务型、陆上边境口岸型等6种类型。

陆港型。依托铁路、公路等陆路交通运输大通道和场站(物流基地)等,衔接内陆地区干支线运输,主要为保障区域生产生活、优化产业布局、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提供畅通国内、联通国际的物流组织和区域分拨服务。

港口型。依托沿海、内河港口,对接国内国际航线和港口集疏运网络,实现水陆联运、水水中转有机衔接,主要为港口腹地及其辐射区域提供货物集散、国际中转、转口贸易、保税监管等物流服务和其他增值服务。

空港型。依托航空枢纽机场,主要为空港及其辐射区域提供快捷高效的国内国际航空直运、中转、集散等物流服务和铁空、公空等联运服务。

生产服务型。依托大型厂矿、制造业基地、产业集聚区、农业主产区等,主要为工业、农业生产提供原材料供应、中间产品和产成品储运、分销等一体化的现代供应链服务。

商贸服务型。依托商贸集聚区、大型专业市场、大城市消费市场等,主要为国际国内和区域性商贸活动、城市大规模消费需求提供商品仓储、干支联运、分拨配送等物流服务,以及金融、结算、供应链管理等增值服务。

陆上边境口岸型。依托沿边陆路口岸,对接国内国际物流通道,主要为国际贸易活动提供一体化通关、便捷化过境运输、保税等综合性物流服务,为口岸区域产业、跨境电商等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国家物流枢纽基本布局

加强宏观层面的系统布局,依据区域经济总量、产业空间布局、基础设施联通度和人口分布等,统筹考虑国家重大战略实施、区域经济发展、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需要,结合“十纵十横”交通运输通道和国内物流大通道基本格局,选择127个具备一定基础条件的城市作为国家物流枢纽承载城市,规划建设212个国家物流枢纽,包括41个陆港型、30个港口型、23个空港型、47个生产服务型、55个商贸服务型和16个陆上边境口岸型国家物流枢纽。

127个国家物流枢纽布局承载城市:

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建设要求

一是区位条件良好。毗邻港口、机场、铁路场站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和产业聚集区,与城市中心的距离位于经济合理的物流半径内,并与城市群分工相匹配。

二是空间布局集约。以连片集中布局为主,集中设置物流设施,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同一国家物流枢纽分散布局的互补功能设施原则上不超过2个。

三是存量设施优先。以完善提升已建成物流设施的枢纽功能为主,必要情况下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需要适当整合、迁移或新建枢纽设施。

四是开放性公共性强。具备提供公共物流服务、引导分散资源有序聚集、推动区域物流集约发展等功能,并在满足区域生产生活物流需求中发挥骨干作用。

五是服务功能完善。具备干线运输、区域分拨等功能,以及多式联运转运设施设备和系统集成、互联兼容的公共信息平台等,可根据需要提供通关、保税等国际物流相关服务。

六是统筹运营管理。由一家企业或多家企业联合主导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和管理,统筹调配物流服务资源,整合对接物流业务,实行统一的安全作业规范。

七是区域协同联动。鼓励同一承载城市内不同类型的国家物流枢纽加强协同或合并建设,增强综合服务功能;支持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承载城市在城市群内部开展国家物流枢纽合作共建,实现优势互补。

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发展要求

各承载城市要遵循市场规律,尊重市场选择,以市场自发形成的物流枢纽设施和运行体系为基础,对照上述要求,选择基础条件成熟、市场需求旺盛、发展潜力较大的物流枢纽进行重点培育,并可根据市场和产业布局变化情况以及交通基础设施发展情况等进行必要的调整。同时,通过规划引导和政策支持,加强公共服务产品供给,补齐设施短板,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要加强国家物流枢纽与其他物流枢纽的分工协作和有效衔接,两者不排斥、不替代,通过国家物流枢纽的发展带动其他物流枢纽做大做强,打造以国家物流枢纽为骨干,以其他物流枢纽为补充,多层次、立体化、广覆盖的物流枢纽设施体系。

加强政策支持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建立完善枢纽建设协调推进和动态调整机制。

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国物流枢纽布局和规划建设工作。

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的衔接。

研究制定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

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由市场自发建设形成且对完善国家和区域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的枢纽和所在城市及时调整纳入规划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枢纽长期达不到建设要求或无法有效推进枢纽实施的承载城市要及时调出。

有关地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协同。

(二)优化枢纽培育和发展环境。

持续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碍货畅其流的制度藩篱,支持国家物流枢纽的运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规范枢纽内物流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坚决消除乱收费、乱设卡等推高物流费用的“痼疾”。

适当下浮枢纽间铁路干线运输收费,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铁路运输收费下浮比例。

研究内陆地区国家物流枢纽实施陆港启运港退税的可行性。

鼓励地方政府在国家物流枢纽统筹设立办事服务机构,支持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等部门进驻枢纽并开展联合办公。

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完善枢纽物流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增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查询服务功能,落实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国家物流枢纽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

对国家物流枢纽范围内的物流仓储、铁路站场、铁路专用线和集疏运铁路、公路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允许使用预留国家计划;地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各省(区、市)计划重点保障。

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

对因建设国家物流枢纽需调整有关规划的,要积极予以支持。

利用国家物流枢纽中的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

加强国家物流枢纽空间布局与城市功能提升的衔接,确保枢纽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和空间位置长期稳定。

研究制定合理的枢纽容积率下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投资和金融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利用现有渠道积极支持枢纽相关设施建设。

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公共信息平台、军民合用物流设施以及内部道路等公益性较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枢纽资金支持比例。

中央财政投资支持的国家物流枢纽项目需签订承诺书,如改变项目土地的物流用途等,须连本带息退还中央财政资金。

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条件下,积极支持国家物流枢纽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

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或金融机构等设立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建设和运营。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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