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拿老年观光车不当机动车!醉酒驾驶也是犯罪

2018年12月06日10:04  来源:济宁新闻客户端  作者:孙琪 许胜君

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孙琪 许胜君)现如今,很多老年人为出行方便,或使用老年观光车作为代步工具。但大多数人并未意识到老年观光车也属于机动车范围,需要遵守机动车驾驶规则。近日,邹城一老汉因醉酒且无证驾驶四轮老年观光车,与两辆轿车发生碰撞,被邹城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8年3月11日,62岁的栗生辰醉酒后无证驾驶四轮老年观光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邹城市某红绿灯路口处,与前方两辆等红灯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后经邹城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栗生辰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5.3mg/100ml。

事故发生后,经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栗生辰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栗生辰驾驶的某牌燃油四轮车属于机动车之汽车范畴。2018年7月9日,邹城市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栗生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检察官提醒:老年观光车也属于机动车,莫要醉酒后驾驶。一定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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