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人注意!不动产登记,四种情形不予办理

2018年11月30日15:55  来源:济宁新闻网  作者:孙灵猛

济宁新闻网讯(记者 孙灵猛)不动产登记实施以后,将原来分散在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多个部门的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由一个部门承担,方便了市民,大大减轻当事人负担。不动产权登记的业务类型包括首次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异议登记、抵押登记和查封登记,可将错误、重复、不真实等信息通过数据库进行分辨,信息采集中防止有人弄虚作假,保证了不动产登记的权威性和准确性。

新的不动产权证书增加了镭射区,防伪性更强,内页印有二维码。证书还增加了不动产单元号,每个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代码,相当于证书记录的不动产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身份证号”。不同的登记类型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差异,申请不动产登记一般包括登记申请书;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十几种材料。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以下四种情形不予登记,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如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申请登记的;未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而设定抵押的;查封登记解除前申请办理登记等。二是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对有权属争议的土地等不动产,应该在依法解决争议之后进行登记。三是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包括超过耕地、草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抵押权的期限等。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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