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变化!公务员加班补助要来了?

2018年11月28日17:12  来源:工人日报综合

登录全国人大常委会官方网站(http://www.npc.gov.cn/),一条重要的信息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正在征求意见,日期为11月1日至12月1日。

其中,特别引人注目的一条是,公务员加班终于有补助了!

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增加了有关表述

目前正在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在奖励原则、奖励情形、津贴补贴、加班补助等规定中都调整增加了有关表述。

按照公务员养老、医疗等保险与社会保险相衔接的要求,修订草案对涉及公务员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保险待遇的规定作出相应修改。

修订草案明确,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和住房、交通补贴等津贴补贴。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的,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年终奖金。公务员工资应当按时足额发放。

此外还提到,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关于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通俗点说,就是那么调休,不调休就发钱。这条规定绝对是一条“干货”,是“及时雨”,一定引起公务员的强烈共鸣。

不了解体制的人,有的有一种错觉,觉得当公务员是非常轻松的工作,在部分人眼里,公务员就是一杯茶、一份报纸,整天没啥事做。

这种认识与公务员队伍中忙碌的实际根本不符。

大部分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5+2,白加黑,星期六保证不休息,星期日休息不保证。

可以说,加班加点的工作是常态。

但是,可能有人都不理解,我国《劳动法》并不适用公务员。不适用公务员意味着什么?

这意味着,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补偿等条款,都不适用公务员。

总有人有一种误解,认为公务员是稳定的职业,所以一好百好,其实任何工作和职业,都是有利有弊的。

这次公务员法的修改,第一点,更加尊重和保护公务员的休息权。

公务员也是人,而且大多数公务员都是普通人,也需要休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劳动权,同时也规定了公民的休息权。

《劳动法》对普通劳动者的休息权是有严格保护的,但以往对公务员的休假、加班这一块落实、规定上都有一些空白。

尤其是在一些基层单位,常年加班得不到充分休息的矛盾比较突出。大机关、大单位在落实休假、休息方面应该是比较不错的,但是在基层单位工作,千头万绪、人手不足,加班加点是常有的事。

这次公务员法的修改,应该是重视了这个问题,体现了中央对公务员特别是基层公务员的关心与关爱。

第二点,更加尊重与保护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权。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按劳分配,劳动获得报酬是宪法保护的。

公务员也要养家糊口,这点和群众没有区别。

这次公务员法的修改,明确了公务员的年终奖,以及加班补助,实际上是充分尊重了公务员的劳动报酬权的。

延伸阅读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厅局级以下分四等十二级

此次公务员法修订草案调整完善了公务员职务、职级以及分类管理等有关规定。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三章章名“职务与级别”修改为“职务、职级与级别”,把现行法中“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调整为“领导职务”、“职级”,规定了设置原则,明确了领导职务、职级层次的划分。

修订草案十七条明确,公务员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承担领导职责。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第十八条明确,公务员职级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层次分为四等十二级: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四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一级科员、二级科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级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法修订草案:完善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

修订草案说明中提到,为进一步扎牢从严管理公务员的制度笼子,依据监察法、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管理有关规定,修订草案将现行公务员法第九章章名“惩戒”修改为“监督与惩戒”,增加了有关加强公务员监督的规定。

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违反国家的民族和宗教政策,破坏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不担当不作为”、“违反家庭美德”等禁止性纪律规定。对任职回避情形、地域回避情形、责令辞职规定、离职后从业限制规定等进行了修改完善。

同时,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务员管理实践需要,修订草案增加了在录用、聘任等工作中违纪违法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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