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讯(记者 张腾 通讯员 杨阳)城市的行道树木在美化亮化城市环境的同时,因为其独特的生长特点已经成为了一道亮丽风景线,美丽的行道树木需要大家共同爱护。而有的单位和个人却因为自己出行方便,擅自砍伐行道树木。
8月3日,市园林管理局的工作人员日常巡查时发现,在红星东路如意新世纪工地门口,原来生长正常的两棵大叶女贞行道树一夜之间没有了。发现两棵行道树被砍伐后,市园林管理局立即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约谈施工工地的负责人,当事人承认两棵树是由他们施工单位夜间砍伐的。
工作人员了解到,被砍伐的两棵行道树在小区的出入口附近,施工方为了进出方便,趁着夜间将其砍伐,这种行为已经违反了《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的相关规定。
市园林管理局绿化管理所所长申辉表示:“根据《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严禁砍伐城市树木,确需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批准,办一定手续。但是当事人擅自砍伐行道树,违反了《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擅自砍伐城市行道树,首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同时处以树木评估价五倍的罚款,这两棵树经过物价部门现场评估,一棵树评估的价格为一千五百二十块钱 ,五倍的罚,一万五千二百元, 这个案子我们在10月10号向当事人下达了处罚决定书,当事人在10月23号就把罚款交到了财政的账户上去,我们这个案子已经了结了。”
《济宁市城市绿化条例》是我市取得地方立法权后出台的第一部城市绿化方面的地方法规,今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条例》界定了各类绿地、各有关部门、单位的绿化管理责任,详细规定了城市绿地内的禁止行为,明确了擅自移植、砍伐、修剪树木、损绿、毁绿、占绿、乱砍乱伐乱剪等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罚标准,为更好的保护绿化成果提供了法制依据,为促进我市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绿色宜居的生态城市提供了坚实的法制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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