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二审宣判

2018年11月05日14:13  来源:山东高法

临沂中院对王海龙等10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进行公开宣判

2018年11月2日下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海龙等10名被告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犯罪一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临沂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席二审公开宣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王海龙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案件。2018年8月30日,平邑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被告人王海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采矿罪、抢劫罪,判处王海龙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另外两名骨干分子王群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王蕾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其他涉案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到三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宣判后,王海龙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中院提起上诉。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以王海龙为首的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成员稳定、分工明确,有相对固定的层级关系,有组织的实施了大量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群众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备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事人亲属、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各界群众20余人旁听了宣判。

威海市乳山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

11月2日上午,乳山法院对一起涉恶势力犯罪案件一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高某某因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王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作案工具刀鞘1个、匕首1把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由乳山法院院长、四级高级法官原永忠担任审判长,2名被告人及其2名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法机关干警及被告人家属等40余人旁听了庭审,乳山市电视台等当地媒体记者在现场进行了采访报道。

法院审理查明

自2017年11月份至2018年5月份,以被告人高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王某及李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等人为重要成员的犯罪集团,以确立强势地位为目的,先后持械聚众斗殴1起、寻衅滋事4起,共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中,在乳山市冯家镇冯家村持匕首、砍刀将被害人宋某的后脑、右腰及双手虎口等多处砍伤;在乳山市档案局附近持匕首无故对出租车司机刘某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并将出租车的前挡风玻璃砸碎;在乳山市方正烧烤店持啤酒瓶、塑料管等对曲某进行殴打,致其轻微伤;在乳山市金色年华练歌房外,被告人高某某授意李某从其车内取出一把砍刀追砍被害人李某某,被告人王某用脚将李某某的白色轿车踢坏,经鉴定,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1405元;在乳山市乳山口镇祝家庄村持匕首、砍刀殴打被害人祝某某、祝某,致二人轻伤二级。另外,被告人王某伙同他人在乳山市西西里家园小区附近寻衅滋事1起,持匕首、辣椒水对被害人于某某进行殴打,致其鼻子划伤,并强行向被害人索要财物。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高某某、王某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高某某为首,重要成员基本固定,以确立强势地位为目的,多次持凶器实施了扰乱公共秩序的一起聚众斗殴及多起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特征,应当认定为以高某某为首要分子,王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高某某、王某等人在耍威风、寻求精神刺激的动机支配下,持凶器随意殴打、追逐他人,致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高某某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高某某身犯数罪,依法应数罪并罚。王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据此,乳山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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