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人员所持驾驶证已超期未审验,为确保您正常驾车出行,请于11月2日前,到汶上车管所业务大厅办理驾驶证审验业务。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139号令)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之规定,持有A、B类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及事故的,不需要审验。凡被记分且不满12分者,需要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车管所办理审验业务。
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年满60(含)周岁以上,持A2、A3、B1、B2准驾车型驾驶证者,须降为C1或C2准驾车型驾驶证。
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年满70(含)周岁以上者,应当每年提交一次身体条件证明。
依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驶机动车的,会被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驾驶证被注销仍驾驶机动车的,将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请输入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