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山东两项关于“幼儿园”的专项整治方案请您关注

2018年09月28日08:43  来源:山东教育发布

近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8〕174号)(以下简称《专项整治方案》),正式启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

解读如下:

一、编制《专项整治方案》的背景是什么?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办好学前教育,关系全省儿童健康成长,关系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刘家义书记、龚正省长多次作出批示,要求把加快学前教育发展、深化改革,作为党和政府为老百姓办实事的重要民生工程,坚持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研,研究具体措施,推进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

目前,我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问题比较突出,幼儿园配建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缓建缩建、建成后不能及时移交教育部门甚至被开发商改变用途的现象非常普遍,导致幼儿园供给能力不足的矛盾进一步加剧。同时,据统计,我省还有10950所未登记注册的无证幼儿园,这些无证幼儿园游离于政府监管体系之外,安全隐患多,管理难度大,社会反响强烈,亟待规范和整治。国家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2018—2020年)和《山东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文件均明确提出,要开展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排查整改和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省决定启动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工作。

二、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依法落实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规定,按照“属地负责、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长效治理”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2020年年底前全面完成整改任务,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三、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步骤是什么?

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全面排查(2018年11月底前)阶段。要求各市教育部门牵头,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积极协调配合,制定工作方案,完善工作组织、推进和监督机制,层层抓好安排部署。以县(市、区)为单位,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不到位、配建不到位、移交不到位、使用不到位等问题,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各市工作方案及摸底情况于11月底前报省教育厅,并上传至省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

二是全面整改(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阶段。各县(市、区)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对需要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3月底前完成;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6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

四、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整治任务及分工是什么?

我省将集中对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的五种情况进行整治。 

一是未规划幼儿园的。对已建成的居住区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补建、改建、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部门负责提出已建成居住区需配套幼儿园学位及建设规模需求,规划部门负责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

对正在建设的居住区达到配建标准未规划幼儿园的,县(市、区)政府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制定补救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配建幼儿园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幼儿园应当在首期项目中开发、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对达不到3000人规模的,县(市、区)政府必须在周边区域统筹安排,具体由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共同监管协调。

二是规划幼儿园不足的。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居住区实际需要的,县(市、区)政府要通过依法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县(市、区)政府协调规划、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设计、施工管理工作,确保能够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

三是建设不到位的。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约谈开发企业,责成其限期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居住区配建幼儿园要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企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将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

四是移交不到位的。配套幼儿园已经建成,但未依有关法规政策规定或合同约定移交当地教育部门的,或开发企业违规出租、出售办成高收费民办幼儿园的,责成开发企业限期收回,办理所占土地及校舍的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并办理移交手续。

五是使用不到位的。对没有依规办成普惠性幼儿园的,教育部门应当按规定办成公办幼儿园或者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机构编制部门按程序做好需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公办幼儿园移交涉及的机构编制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并做好幼儿园教职工核编工作。对没有取得办学许可和没有进行法人登记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育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

五、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维护正常的学前教育管理秩序,为幼儿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治理原则。一是落实政府责任,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政府负责无证幼儿园清理整顿,同时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确保按时完成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坚持部门协作,实行齐抓共管。县级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构编制、民政、工商、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协力攻关,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共同开展整治工作。三是坚持改革创新,简化审批程序。在确保安全卫生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幼儿园准入门槛。结合放管服改革,实施全链条管理,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窗口,简化审批手续和流程。幼儿园不再办理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登记注册合格证。四是坚持分类治理,形成长效机制。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治理,按照“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原则,“一园一案”妥善做好无证幼儿园的清理整顿工作。

六、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的治理任务是什么?

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的治理任务主要有三项。

一是准入一批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但相关证件不齐全的无证幼儿园。对因年代久远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办理建设、施工、规划许可、土地证明、环保、不动产登记等前置证明的,由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消防许可。1998年9月之前建设使用且建筑主体未发生改、扩建的,以及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但须符合消防安全要求。1998年9月1日之后新建、扩建或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的幼儿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且小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应当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手续。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应当依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施工许可证,不能提供的,可依据县(市、区)政府协调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后出具的合规替代证明文件,申请办理消防手续。

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教育部门要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加强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2011年以来新建、改扩建的幼儿园不需要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3.办学许可。由教育部门牵头,机构编制、民政、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为办理办学许可手续提供便利。申请设立公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过县级及以上教育部门和机构编制部门批准,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设立民办幼儿园,举办者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所在地县(市、区)教育部门提出申请,并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批准设立的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民办幼儿园,依法核发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4.餐饮许可。提供餐饮服务的幼儿园,应当在依法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再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

二是整改一批无重大安全卫生隐患、教学条件和教师配备基本合格但存在一定问题的无证幼儿园。对园舍建设、保教设施配备、安全设施、教师队伍建设、保教质量等方面存在的不合格问题,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做好重点监控,确保在园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凡是通过整改达到标准的,由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幼儿园)、工商营业执照(营利性幼儿园)、食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的审批核发,并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审监互动工作。

整改过程中,相关部门要根据排查中发现的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并监督落实整改到位。教育部门要加大对无证幼儿园的日常监管,指导其改善办园条件、提升办园水平,完成升级达标。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加强对幼儿园的检查指导,督促无证幼儿园落实安保措施,完善安保、消防设施设备,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教育部门要在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的协助配合下,做好园舍房屋安全排查,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疑似危房要及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鉴定,依据危房类别进行整治,防止事故发生,确保园舍安全。卫生计生部门要从卫生保健、卫生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从食品安全方面配合清理整顿。

三是取缔一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的无证幼儿园。对租用沿街商铺、居民楼或农村民居,无户外活动场地,无消防设施和安保人员,办园随意性强,教职工配备不足,设施设备配备简陋,存在严重安全、卫生隐患,不符合基本办园条件标准,不具备整改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对办园者法律意识淡漠、主观上不接受政府部门管理、不办理办学许可证的,依法要求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办学许可证,并办理相关登记,逾期不办者予以取缔。

取缔过程中,由教育、公安部门牵头,协调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执法。教育部门要做好依法取缔行动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对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进行公示公告,妥善做好被取缔无证幼儿园在园幼儿的安置及幼儿家长的稳定工作,防止被取缔的无证幼儿园再次开班招生。公安部门要配合教育等部门做好无证幼儿园取缔过程中的秩序维护,深入排查安全风险隐患,妥善处置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确保联合执法工作顺利进行。

七、无证幼儿园的治理步骤是什么?

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是核查告知阶段(2018年10月底前)。各地要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要求,对辖区内的无证幼儿园进行核查和分类处理,确定拟准入、整改和取缔对象名单,制定整改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进度表。根据核查和分类结果,由教育部门下达非法办学告知书和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是分类整治阶段(2018年11月至2019年3月底前)。2018年12月底前,对拟准入的无证幼儿园,教育等相关部门要给予办理办学许可等相关证明文件,完成法人登记。2018年12月底前,各县(市、区)要成立联合执法组,对缺乏基本办园条件、存在重大安全卫生隐患、不愿接受教育部门管理的无证幼儿园,依法予以取缔。2019年2月底前,拟整改的无证幼儿园,要根据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进行整改。2019年3月,教育部门要联合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对整改情况逐一核查,达到整改要求的,准予审批登记;对在限定时间内没有整改或经整改仍达不到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而继续办园的,按照行政执法程序进行强制查封。

八、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保障是什么?

为做好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和无证幼儿园的专项整治工作,省政府高度重视,将分别成立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作为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山东省城镇居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民政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山东省无证幼儿园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任组长,教育、公安、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教育厅。同时,要求各市、各县(市、区)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各项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

为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我省将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瞒报漏报有关情况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

监督举报电话:0531-81916515,81916605;

监督举报邮箱:jjc@shandong.cn。

原通知请扫描下方二维码查看:

我来说两句 0人参与,0条评论
发表
还没有评论,快来抢沙发吧!
最热评论
最新评论
已有0人参与,点击查看更多精彩评论
版权及免责声明:本网所转载稿件、图片、视频等内容仅出于向公众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希望被转载的媒体、公司或个人可与我们联系(jnxww@163.com),我们将立即进行删除处理。所有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