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新闻网讯(通讯员 颜丙龙)近日,曲阜市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一起异地购买收割机定金纠纷,消费者失而复得部分定金款1500元。
今年5月初,日照市的袁先生经过多方考察,以18500元价格订购了曲阜市某机械设备公司销售的,产自四川某企业的一套收割机,并通过银行账户向该公司支付3000元定金。
之后一周时间,便收到曲阜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发去的收割机。袁先生以该收割机没有商标、没有推广暂定证章、没有资质许可,属三无产品为由拒收该收割机。曲阜市某机械设备公司则以该收割机手续齐全,无质量问题拒绝退还3000元定金。双方围绕退与不退定金而争执不下。
5月31日,袁先生以双方未签订合同,仅为口头约定为由,拨打济宁市长热线请求相关部门协助追要3000元定金。曲阜市市场监管局马上就办工作人员受理此案后,向双方当事人了解之前购买收割机情况及证据,确认该收割机属四川某企业生产,收割机具有商标,有关产品说明书、合格证、维修单基本完整。
由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未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双方责任义务不明确,尤其对定金还是订金、以及运输费用约定不清而产生纠纷。
在分清双方买卖过程中责任基础上。该局参照《消法》以及《合同法》有关之规定,主持双方通过微信沟通达成和解协议。曲阜市某机械设备公司扣除该收割机运输往返运费,退还给袁先生1500元。袁先生对此处理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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