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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新闻网讯(济宁台 刘长雨 微山台 张裕祥 田晓晨)近日,微山县法院公开审理了刘某某等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
法院认为,刘某某等6人在微山湖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生态环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被判处六至十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期执行,并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判决他们在微山湖下级湖水域投放微山湖鲤鱼幼鱼1120尾,六被告人当庭表示不上诉。(《济宁新闻联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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