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常识

2017年01月20日16:20  来源:济宁新闻网

一、道路

交通标线是如何按标划区分的:  

道路交通标线的标划区分如下:  

白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交通流或作为行车安全距离识别线;划于路口时,用以引导车辆行进;  

白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同向行驶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或指示车行道线;划于路口时,用作导向车道线或停车线;  

黄色虚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在路边停放。  

黄色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划于路侧或缘石上时,用以禁止车辆长时或临时在路边停放。  

双白虚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减速让行线;划于路段中时,作为行车方向随时间改变之可变车道线;  

双黄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  

黄色虚实线:划于路段中时,用以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黄色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黄色虚线一侧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准许车辆超车、跨越或回转;  

双白实线:划于路口时,作为停车让行线。  

二、什么是车道分界线?作用是什么?  

车道分界线是用来分隔同方向行驶的交通流。凡同方向车行道有两条或两条以上车道时,均应划车道分界线。车道分界线有两种,即车道分界虚线和导向车道分界实线。车道分界虚线,在保证安全的原则下,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变更车道行驶;导向车道分界实线,不准车辆越线或变更车道。  

三、什么是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  

双向两车道路面中心线黄色虚线,用于分隔对向行驶的交通流。一般设在车行道中线上,但不限于一定设在道路的几何中心线上,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允许车辆越线或向左转弯。凡路面宽度可划两条机动车道的双向行驶的道路,应划黄色中心虚线。用于指示车辆驾驶人靠右行驶、各行其道、分向行驶。  

四、什么是人行横道线?  

人行横道线为白色平行粗实线(斑马线),表示准许行人横穿车行道的标线。  

信号灯控制路口的人行横道线,采用两条平行实线划出人行横道线的范围,可不划斑马线。  

五、禁止超车线有几种,其作用是什么?  

中心黄色双实线。表示严格禁止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用以划分上下行方向各有两条或两条以上机动车道而设置的中央分隔带的道路。  

中心黄色虚实线与其平行的虚线组成的标线。表示实线一侧禁止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虚线一侧准许车辆越线超车或向左转弯。  

中心黄色单实线。表示不准车辆跨线超车或压线行驶。  

六、行人步行行车中的违章现象: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  

行人不走人行道、横过车行道时不走人行横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在有人行道的路段,行人不走人行道。  

2、在漆划有人行横道的路段,行人横穿车道时,不在人行横道线内通过。  

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是一种既侵犯车辆通行权利,又对行人自身安全有极大危害的行为。从机动车与行人发生的交通事故来看,绝大多数是由于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这一违章行为随处可见。这要我们加强交通法制观念,增加自我保护意识,切实杜绝这一违章行为。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行人不走人行道或人行横道的行为可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

“骑坐”是指行人以跨着或坐着姿势停留在交通隔离设施上。比如,行人为观看、照相或纳凉等需要,骑坐在人行道、车行道的护栏上。  

“钻、跨”是指行人以钻过或跨过的方式穿越交通隔离设施。比如,行人在横过设有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的道路过程中,贪图捷径,直接从人行护栏或车行护栏中间或上面跨过。  

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  

1、在设置有人行护栏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2、在设置有车行道中心分隔栏或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分隔栏的道路上,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3、在设置有交叉路口导流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4、行人在道路通行过程中,骑坐或钻跨以关闭的铁路过口护栏。  

5、在修改、举办集市等路段,设置有临时性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  

6、行人骑坐或钻跨由公安部门或委托的市政工程等部门设置的其他各种交通隔离设施。  

骑坐或钻跨该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不仅扰乱了交通秩序,增加了不安全因素。而且,往往直接对行人本身及过往的车辆带来危险。甚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对于这种危害交通安全,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依法予以制止或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对骑坐或钻跨交通隔离设施的行为处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他地方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是指行人步行或乘车时或者孩子们在道路上玩耍,抛物进行有碍交通的行为,其主要表现行为有:  

1、在道路上游戏,打闹,玩杂技等行为。  

2、乘车中,身体的任何部分伸出车外,或跳车。  

3、行人在车前车后急穿。  

4、乘车人向车外投掷物品,吐痰等。  

5、在道路上扒车,追车或抛物击车等。  

6、乘公共汽车时不在站点排队候车。  

7、乘自行车或摩托车时侧坐或倒坐的。   

以上各种行为往往危及行人自身的安全,同时也使其他车辆受到影响和干扰,安全通行。甚至因此而发生交通阻塞和交通事故。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为了维护交通秩序的畅通,每个交通参与者均应增强交通法制观念,不在道路上进行非交通性的妨碍交通的活动。   对在道路上玩耍,抛物或者其它方面妨碍交通行为的行为,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处罚办法》规定:可以处五元罚款或警告处分。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   

站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候乘公共汽车或其通勤车不听劝阻的行为,是指乘车人在招呼出租车或等候公共汽车或其它通勤车过程中,站立在车行道上,并且拒绝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行为。它的主要表现形式有:  

1、在设有公共汽车站台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2、在设有通勤车站点的地方,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交通警察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3、乘招手上公共汽车的乘车人,在车行道上候车,且不听从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4、乘车人在车行道上招呼出租车,且不听交通民警或纠察人员劝阻的。   

以上行为既影响车辆的正常的运行,也妨害正常的乘车秩序,并且对乘车人本身的安全也带来危险,由于行为人站在车行道上往往只注意候车的车辆,而忽视了注意避让其它车辆,或者在造成乘车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使进站车辆的驾驶员不容易发现险情,避之不及,而发生交通事故。因此,为了维护良好的乘车秩序,保证自身的安全,乘车人必须严格遵守候乘车辆的规定养成良好的乘车习惯,对于这一违章行为必须依法予以制止和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对以上行为处以五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七、事故现场能做些什么?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且基本事实及成因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驾驶人应当报警等候处理,不得驶离。机动车可以移动的,应当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事故有关情况通知有关部门。  

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保险凭证号、交通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人等内容的协议书或者文字记录,共同签名后立即撤离现场,协商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  

当事人均已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可以根据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向保险公司索赔。  

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一)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三)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四)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五)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六)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切记不要逃逸及伪造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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