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卫生创建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2015年07月14日17:40  来源:济宁新闻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创建专家管理,保证卫生创建评审工作科学、规范、客观、公正进行,根据全国爱卫会、省爱卫会关于国家和省级卫生城市、乡镇(县城)考核、命名和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省、市两级卫生创建专家库的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三条 山东省爱卫办负责省级专家库的建设与日常管理,并对各市级专家库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各市爱卫办负责市级专家库的建设与日常管理。

第四条 省、市级爱卫办可委托评审组织或指定专职、兼职人员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卫生创建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应公开、透明,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六条 卫生创建专家承担省、市级爱卫办组织的卫生创建相关的专业技术指导、评审、创建标准及技术规范的制订和修订等工作任务。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建立健全卫生创建专家的推荐、考核、公示、聘任等各项准入管理制度和专家遴选工作程序。

第八条 卫生创建专家应来自爱国卫生组织管理、公共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行政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

第九条 省、市级爱卫办在组建专家库时,应统筹兼顾专家的部门、专业和区域分布等。

第十条 卫生创建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卫生创建和本专业领域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较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强的工作能力。

(二)坚持原则、作风正派,能够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工作。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四)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五)市级以上爱卫办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卫生创建专家库专家候选人应按照以下程序产生:

(一)专家自荐并经专家所在单位同意;

(二)专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推荐;

(三)省、市级爱卫办审核同意。

第十二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根据专家库专业设置需要,对符合要求的专家候选人进行筛选、考核,考核合格后颁发聘书,纳入专家库。

第十三条 卫生创建专家实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十四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建立专家培训制度,定期对专家库的专家开展卫生创建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制度等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第十五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建立专家考核与监督动态管理制度,并根据考核结果适时调整、更新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卫生创建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省、市级爱卫办的委托,参与本辖区内的卫生创建评审工作。省级专家库的专家可受国家和省级爱卫办的安排,参与国家卫生创建评审工作;

(二)出具的考评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获得参加卫生创建工作的劳务报酬;

(四)参加省、市级爱卫办组织的卫生创建相关业务知识培训和交流;

(五)对卫生创建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省、市级爱卫办规定的其他合法权利。

第十七条 卫生创建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运用卫生创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相关知识;

(二)按照省、市级爱卫办的安排,准时参加相关活动;

(三)按照省、市级爱卫办的安排,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四)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发现与被评审城镇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暗访检查期间不以任何形式向任何人透露相关信息;

(六)服从安排,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评审要求和评审程序完成承担的评审工作;

(七)受省、市级爱卫办的委托,参与本辖区内卫生创建相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性文件的制订;

(八)专家的单位名称、个人职务、从事专业及职称、学术任职、通讯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重要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省、市级爱卫办;

(九)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廉洁自律,不得徇私舞弊,不收受被评审城镇的现金或礼品。

(十)市级以上爱卫办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专家库的管理

第十八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建立专家管理档案,详细记载专家参加卫生创建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省、市级爱卫办应对同级专家库专家的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情况纳入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 卫生创建专家年度考核的内容为:

(一)参加卫生创建工作的态度与表现;

(二)省、市级爱卫办安排工作的完成情况;

(三)提交的评审结论的客观性、公正性;

(四)遵守工作纪律情况。

 第二十一条 卫生创建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一)一年内未按照要求参加市级以上爱卫办组织的卫生创建工作的;

(二)未按照要求参加卫生创建培训的;

(三)评审结论与事实明显不符的;

(四)责任心不强,未能指出被评审城镇存在的严重问题,或故意刁难,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为有利益关系的城镇通过考评提供便利,或为有利益关系的单位、个人谋求经济利益的;

(六)索取、收受被评审城镇或其他相关人员的财物、宴请或其他好处,影响评审公正性的;

(七)违反工作纪律,造成负面影响的;

(八)被评审城镇向省、市级爱卫办投诉,经调查属实的。

第二十二条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专家,由省、市级爱卫办取消其卫生创建专家资格,并书面通知其推荐单位。

第二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省、市级爱卫办根据工作需要,对专家库不定期进行调整。对聘任期满需继续聘用的专家,由省、市级爱卫办重新审核、聘任。

第二十四条 卫生创建专家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市级爱卫办可随时终止聘任,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变更工作单位或被解聘的;

(四)聘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党纪、行政处分的;

(五)市级以上爱卫办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市爱卫办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的专家库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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