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转嫁乡镇政府

2018年05月22日08:36  来源:大众网-大众日报

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确需乡镇协助办理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政策、经费、设施、技术和人员等支持保障。

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代办制度,确保群众就近及时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

优化整合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县级以上政府投入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

上级政府不得违反规定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进一步完善县乡转移支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扶持政策,推动县(市、区)以上财政向乡镇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制定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

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

探索实施优化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的招考办法,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拓宽基层干部成长进步渠道,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

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艰苦边远困难乡镇给予适当倾斜。

5月17日,山东省民政厅网站发布消息: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就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发出通知。

通知内容如下: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意见》)精神,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服务效能,进一步推进乡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化思想认识,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

《意见》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出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总体要求,确定了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等工作重点,并进一步明确了组织保障措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乡镇政府建设的高度重视和推动乡镇体制机制改革的坚定决心,为进一步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提供了遵循。认真贯彻落实《意见》,是推动我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环节,是加强乡镇政府自身建设的内在需要,对打赢脱贫攻坚战、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作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和要求,深刻认识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统筹兼顾,全面提升乡镇政府服务能力,为实现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开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新局面作出新贡献。

二、明确目标要求,不断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

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要准确把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发展方向,以增强乡镇干部宗旨意识为关键,以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为重点,以优化服务资源配置为手段,以创新服务供给方式为途径,有效提升乡镇政府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到2020年,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全面提升,服务内容更加丰富,服务方式更加便捷,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形成职能科学、运转有序、保障有力、服务高效、人民满意的乡镇政府服务管理体制机制。

(一)强化乡镇政府服务功能。按照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推动乡镇政府落实公共服务职能。依法制定扩大乡镇政府服务管理权限的具体办法。县级职能部门不得随意将工作任务转嫁给乡镇政府,确需乡镇协助办理的,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提供相应的政策、经费、设施、技术和人员等支持保障。加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大力推行乡镇政府公共服务事项代办制度,确保群众就近及时办理各类公共服务事项。推进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健全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以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加强农村基层基础工作,统筹完善乡镇机构设置和人力资源配置,扎实推进乡镇事业站所分类改革。加强农村经营管理体系建设,夯实基层农村经营管理工作基础。

(二)优化乡镇基本公共服务资源配置。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优化整合乡镇现有公共服务资源,推动城市优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延伸。建立健全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投入机制,加大县级以上政府投入力度,引导信贷资金投向农村和小城镇。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拓宽乡镇建设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资本通过PPP等模式参与乡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和运营。建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财政管理体制,防范和化解乡镇债务风险。上级政府不得违反规定下达不合理的税收上缴指标,进一步完善县乡转移支付制度,研究制定符合乡镇实际的扶持政策,推动县(市、区)以上财政向乡镇倾斜,加大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加大教育、健康、社保等领域脱贫力度,优先保障农村留守人员、困境儿童和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和困难群体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研究制定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重点制定的地方标准项目,将乡镇基本公共服务纳入全省标准化试点建设范围,推动培育乡镇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三)创新乡镇公共服务供给方式。各县(市、区)党委、政府要制定完善群团组织承接乡镇政府职能的有关办法。建立公共服务多元供给机制,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县(市、区)政府要制定乡镇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乡镇政府购买服务公共平台建设,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深化乡镇治理体制创新,健全城乡社区治理机制和乡镇党委领导的民主协商机制,完善社区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公共服务中的作用。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建立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正常增长机制。厘清乡镇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责边界。提高公共服务信息化水平,构建面向公众的一体化在线公共服务体系,提供政务服务社区代办服务。

(四)加强乡镇干部队伍建设。建立健全乡镇干部管理制度和政策支持体系,探索实施优化乡镇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结构的招考办法,鼓励和引导优秀人才到基层干事创业。拓宽基层干部成长进步渠道,在提拔任用、交流重用、职级晋升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注重从乡镇事业编制人员、优秀村干部、大学生村官中选拔乡镇领导干部。落实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对艰苦边远困难乡镇给予适当倾斜。加强乡镇干部作风建设,完善乡镇干部职务行为规范,提高乡镇干部的依法履职能力。落实乡镇领导干部接访下访制度,进一步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更好地了解群众公共服务需求,及时解决群众合理合法诉求,充分保障群众对公共服务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意见》落实到位

(一)完善组织领导机制。市、县(市、区)党委、政府要把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科学谋划工作安排,制定具体推进措施,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切实发挥乡镇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坚定正确政治方向,强化政治引领功能,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机制,形成推进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的整体合力。

(二)开展试点示范。分层次、多形式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试点示范工作,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开展乡镇政府服务能力规范化建设活动。深入宣传乡镇干部典型事迹。认真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社会预期,为加强乡镇政府服务能力建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加强监督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和重点任务分工,强化部门协同,制定配套政策,加强督促指导。推动乡镇政府全面落实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强化监察、审计等监督,健全行政问责制度,加大行政问责力度,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规范履行职责。改进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评价奖惩机制,建立科学化、差别化的乡镇政府服务绩效考核评价体系。民政等有关部门要对《意见》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综合评估,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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